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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如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正文】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两部发[1994]481号)及劳动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以下简称劳动部21号文件)的明确规定: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愿进入改制后新公司,自愿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中,原主体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标准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等所有工资性收入)。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改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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