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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内税率暂定为1%;

  (四)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12%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四类商品共58个税目,其中6个税目只涉及该税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四)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五)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五类商品共110个税目(见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2.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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