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法院对执行案件实行按案号分配,执行人员手中案件多少、难易不均,导致有的案件虽然比较简单,但由于案件承办人手中案件多而无精力执行,造成短时间内无法执结,使简易案件的执行时间拖长。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法院执行局设立独立于执行庭以外的排期组,负责所有案件执行通知书的填写、送达,根据诉讼案件类型和结案方式及标的额等内容合理界定案件的繁简,实行繁简分流,凡属简易案件由排期组直接办理,执限为一个月,到期不能执结的,写明原因,转执行庭办理,此项制度可以有效地缩短执行期限,提高执行效率。 由于执行案件的裁决由执行员或执行合议庭决定,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对严肃执法和公正执法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案件久执不结、随意中止、多次和解、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等,造成执行工作的不规范和执行秩序混乱。为此,法院可以实行分权制约制度,制定执行案件分权制约操作规程。如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分别建立一个由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执行人员组成的合议庭,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如变更、追加当事人,案件的中止、终结等,由执行一庭、执行二庭交叉合议,即执行一庭的案件如需采取上述措施,则由执行二庭的执行合议庭进行合议确定,反之亦然,实行执行裁判权和执行权的适度分离。同时,各法庭也可实行这一制度,法庭执行员在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交由执行局合议、决定。
实践证明实行这一制度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和执法随意等问题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了严肃执法和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