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
案件大全
司法实务
法律文书
执行动态
司法考试
法律常识
仲裁天地
海关实务
国际贸易
税务法规
会计法规
保险法规
金融法规
工商管理
经济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法
宪政专题
民商专题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 《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年老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高法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216号. 邮编:530033. 邮箱: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