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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金融机构协助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时是否需要办理签字手续

 
【正文】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就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9月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这一点是明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时,是否要办理签字手续,人民法院和有的金融机构却各有各的说法。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联合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避免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冻结或扣划存款时需要办理签字手续而往往导致某些金融机构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造成存款转移的现象,所以,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时,也不必办理金融机构负责人的签字手续,金融机构在法院执行人员出具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当立即予以办理。而有的金融机构则认为,联合通知对金融机构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不必办理签字手续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协助冻结、扣划存款是否要办理签字手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如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等金融机构就规定在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先办理行长签字手续,否则,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的经办人员就不予协助冻结或扣划。

    笔者认为,某些金融机构的上述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通知精神是相违背的,根据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对冻结、扣划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当然,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对该问题有更明确的说法,以避免人民法院执行与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时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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