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www.lawyee.net
    打印  页内检索  字体  关闭

法治时评

案件大全

司法实务

法律文书

执行动态

司法考试

法律常识

仲裁天地

海关实务

国际贸易

税务法规

会计法规

保险法规

金融法规

工商管理

经济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法

宪政专题

民商专题

 
【案例名称】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

 
【正文】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总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三年发展规划和1989年7月全国建设银行储蓄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规范全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总行修订规范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总行1987年以建总会字(87)第194号文件,印发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对全行储蓄业务起步阶段的会计核算工作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几年全行储蓄业务发展很快,这个试行办法已逐渐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为应急需,有的引用其他专业银行的制度,有的自定了办法,存在着“一行多制”的问题,不统一也不规范,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制约了储蓄业务稳定健康地发展。为此,从1989年10月份开始总行组成修订小组,抓紧进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修订工作。这个制度根据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制度,在总结原有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各行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好的作法,兼顾了目前各行的实际情况,在各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几上几下”反复修改,基本上达到了统一和规范的要求。

    储蓄会计核算制度是全行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是储蓄业务基础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加强和提高储蓄业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求各行认真执行,要把贯彻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花大力气,下苦功夫,加强领导,层层落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自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各行以前执行的核算制度或办法一律于同期废止。本核算制度由总行筹资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各行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

    说明: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经行长签发后,现在送印刷厂铅印,在八月末左右可印制出来,以单行本下发各行执行。为了便于各行做好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根据无锡培训班讨论情况,在报审过程中,个别地方做了一些修改。如:

    (一)第十二条中,事后监督综合核算账簿设置取消总分户账,增设了“汇总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账”。

    该账按会计科目设置,根据各储蓄所的凭证整理单按科目编制汇总凭证整理单。根据汇总凭证整理单登记汇总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账。

    (二)第四十条 储蓄所领取现金的账务处理:

    1.管理行处事后监督部门应向会计部门送存领取现金的印鉴片一份,会计部门凭以核对印鉴。

    2.储蓄所向管理行处现金业务库领取现金时,应填制“库存现金请领书”一式三联,由所长签章后,送事后监督部门审查,审查无误并加盖印鉴章后,一份留存备查,二份退储蓄所,持交管理行处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查后,据以填制“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内部往来凭证做付方记账凭证(附一联库存现金请领书),第一联内部往来凭证及一联库存现金请领书转交出纳部门。出纳部门收到后,据以填制“现金出库票”一式二联,加盖出纳人员名章和现金付讫章,一联留存(附一联库存现金请领书),另一联附内部往来凭证交领款人。

    3.储蓄所领回现金后,清点入库,以内部往来付款凭证第一联做收入记账凭证,现金出库票作附件。

    二、本制度以铅印单行本下发,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请各行按总行通知要规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保证账务不错不乱的前提下,逐步落实制度的各项规定。如部分分行由于时间来不及做好准备工作,可根据情况推迟到九一年一月一日执行。

    三、各分行制订的实施细则,请于年底前上报总行筹资储蓄部。

来源: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相关报道」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5)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4)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3)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2)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
·关于对专业银行短期对外借款管理的通知
·关于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关于明确有关结算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招聘信息 | 版权所有©在线律师网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216号. 邮编:530033. 邮箱: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