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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邮包险条款

 
【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邮包险条款
( 1981年1月1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保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相关报道」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95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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