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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正文】
 
 

  文  号: 法函(1992)47号 标  题: 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92年4月2日 实施日期: 1992年4月2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经济类其他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 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 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 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相关报道」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报告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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