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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法函(1992)47号 标 题: 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92年4月2日 实施日期: 1992年4月2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经济类其他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 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 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 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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