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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

 
【正文】
 
 

  文  号: 民办发(1991)9号 标  题: 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1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 1991年4月1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干部保险福利 颁布单位: 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 内  容:  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 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民政厅(局)、劳动厅(局), 各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民政局、劳动局:   改革和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 容。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我国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应 付养老高峰的压力,落实计划生育的国策,有重大意义。为了进一步加 强我国城乡社会保险事业的宏观管理,根据1990年国务院第111 次总理办公会议关于城镇社会保险主要由劳动部负责、农村社会保险由 民政部负责的决定,经研究,现具体分工如下:   凡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 职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负责,凡非城镇户口且不由国家 供应商品粮的公民(含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 各地城镇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请分别按照劳动部和民政部的安 排进行。


 
 
「相关报道」
 

·关于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办法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
·关于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问题的函
·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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