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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煤炭工业部关于开展坑木林火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煤炭工业部关于开展坑木林火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1986年7月5日)  根据中央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尽快绿化祖国的指示精神,各矿务局十分重视造林绿化工作。目前,有80个矿务局已发展坑木林林场150多个,造林面积达510万亩,立木蓄积量约650万立方米。为煤炭生产提供了一些中、小径用材,同时也美化了矿区。但由于林业生产具有周期长,灾害多的特点,在营造坑木林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特别是火灾损失。如有的矿务局,一年就发生火警、火灾20多次,烧毁林子几千亩,给煤矿企业带来了后顾之忧。为使坑木林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经我们协商,并征得财政部同意,将共同试办坑木林火灾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保险公司和煤炭部所属各局林场,都应主动联系,互相协商,通过调查研究,按照中共中央86年一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拟定条款办法,加强宣传,共同努力,在投保单位自愿原则下,积极试办坑木林火灾保险。在试办阶段,可按实际投入的种子、肥料、人工费用等分档次计算保险金额。


 
 
「相关报道」
 

·《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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