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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法国的议会组织

 
【正文】
 
 

  现代法国政治传统始自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从那时起,宪法草案曾几度起草,其中的18部正式生效。法国一度徘徊在君主制、帝制和共和制之间。除了二战期间以外,法国从1870年以来共和制度就没有间断过,曾制定过三部重要的宪法:1875年的第三共和国宪法;1940年的第四共和国宪法和现行的1958年10月4日生效的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五共和国是建立在权力分立原则基础之上的。立法权与行政权严格区分。司法权也同样是独立的,虽然这种独立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与国家元首同时也是政府首脑的“保证”。

  在进入本文的正体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行政权力的组织和政党体系进行简要的介绍。

  法国的行政组织有共和国总统(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和政府(the目标制Government)两部分组成。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七年。宪法没有对总统的政治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在法国的政治传统中,共和国总统的地位是最基本的。实际上,共和国总统监督宪法的遵守,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总理(the Prime Minister)和政府的其他官员都是由政府任命。而且,总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the Council of Ministers)。与总理共同决定会议日程,签署内阁会议通过的法令。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civil and military state appointments)。在特殊情况下,总统享有一些特权,例如,在外交领域;出于国防的目的(总统是武装力量的统帅)和在司法领域(总统享有赦免权(a prerogative of mercy))。在宪法16条所规定的危机情况出现时,总统可以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控制局面。总统任命宪法委员会(Constitutional

  Council)9名成员中的3名,其中包括委员会主席。总统有权将议会通过但没有公布生效的法律提交到宪法委员会。

  分权原则禁止总统在议会中任职,共和国总统只能以咨文(by

  messages)同议会两院联系,并使咨文在两院宣读,但随后不进行任何辩论,这样可避免政见不和带来的危机。

  最后,共和国总统与总理和两院议长(the Presidents of the two Houses)磋商后有权宣布国民议会的解散。总统也有权在政府或者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的建议之下将某些政府法律草案(Government bills)提交全民公决(referendum)。

  总统的产生方式以及总统享有的广泛权力使得总统在法国议会制度中处于关键地位。然而

  ,需要指出的是,除那些总统专属权限,例如,任命总理,提起全民公决,解散议会,与议会的咨文联系以及与宪法委员会有关的权力以外,共和国总统的所有行为,包括签署法令的权力,应由总理副署,并且如果情况需要,应由负责的部长副署。

  现任的共和国总统是弗兰克斯•密特朗先生(Mr. Francois Mitterrand)。他在1981年4月首次当选,1988年4月再次连任。

  政府包括总理、各部部长,在必要时,还设有国务秘书(the Secretaries of State)。总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经总理提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政府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政府的活动由总理领导。在立法事务中,总理有法律草案的创议权。法律草案在征求国务委员会(the Council of State)的意见后,提交内阁会议审议。

  一经共和国总统的任命,总理和政府无需国民议会的确认。然而,政府必须获得国民会议的信任,否则,议会将会提出不信任案或者是以总理失职为由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以此解散政府。

  应当指出的是总理的任职期限和与此相对应的政府的任期都不是固定的。任期随总统和议会对他们的信任程度而变化。总统经总理提议可罢免部长及国务秘书。政府危机是经常出现的。

  现任总理爱德华•巴拉杜(Edouard Balladur),是在1993年3月被任命的。

  为了全面了解共和国总统和总理以及与政府的关系,我们必须明白的一点是:共和国总统享有排他性的特权并有权主持内阁会议,这里面隐含着总统与政府之间的某种合作关系,这种关系随政治环境而不断改变其形式。

  如果总统能获得国民议会多数支持,他就能通过对政府一般事务与一般行动的安排有效的控制政府。他的任务主要集中于外交与国防事务,在这些领域宪法赋予总统广泛的特权,甚至可称之为“保留统治权”。

  相反,如果共和国总统没有在国民议会中获得多数支持(此种现象在1986年3月到1988年4月第一次出现;第二次出现始自1993年3月,一直持续至今),这种现象出现后,就需要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因为总理和政府官员的政治倾向与总统在被选任之前的政治倾向肯定是相对抗的。从1986年和1993年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被任命的总理和部长都是在国民议会中占有最多数席位的政党。政府在其所由产生的国民议会的支持下,在执行政策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但是,政府也必须考虑总统的权力和他的影响力,这些是在某些事务上能够改变政府地位的因素。

  在政党制度上,宪法第四条认可了政党和政治团体可以自由的组织并进行自由活动。它们的法律地位在很长时间内与协会相同,1998年它们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的确认。政党的财务来源受到严格的制度控制:私人的捐助受到管制,公共财政支持只限于最重要的政党和政治团体。

  1993年,对政党的公共财政支持数额达到580,000,000法郎,其分布情况如下:一半按照候选人数额的比例,分配给了在前一次立法选举中至少有50个候选人的政党。另一半是在享有前一半公共捐助并且在议会中拥有席位的政党和团体中按照各自所拥有的公开的或者声称与该政党或政治团体有联系的议员的总数比例进行分配。

  当前政治趋势的主流是,多数党由RPR与UDF组成,前者以戴高乐主义的继承者自居,后者是非戴高乐主义政党组成的联盟;反对党由社会党、共产

  党、生态联盟和人民阵线组成。

  以上所述是议会产生的大体概况,在讨论议会的详细运作过程之前;我们先考察一下它的组成和机构。

  一、议会组织

  两院制

  法国一会实行两院制。两院包括国民会议(National Assembly)和参议院(Senate)。从历史的观点来看,两院制深深植根于法国的政治和宪政传统。1969年,法国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否决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试图用包括现在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在内的咨政院来代替参议院。[1]两院制下,可以通过不同的选举方式产生以不同的方式代表国家和人民的代表。宪法第24条对参议院有如下的规定,参议院保证共和国的个地方单位的代表性。[2]

  各院有自己的办公地点和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很少共享。在地理概念上,两院的办公大楼虽相隔不远但却位于巴黎的不同市区:国民议会位于波旁宫(Palais Bourbon),参议院位于卢森堡宫(Palais du Luxembourg)。

  两院的组成及任期

  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每名议员都是从众多选区中以“单记名两轮多数投票”的直接选举方式产生。

  最新的一次选区划分是在1986年,选区至少有100,000名当地居民和65,000名投票者,但是,在人口密度低或者是面积较小的地区,尤其是在农村、山区或者在海外选区,允许有例外情况。

  国民议会通常在三月份举行的每五年一次的立法选举中进行成员的全部更新。最新的一轮选举是1993年3月举行的,在此之前的1988年进行了同样的选举。

  总统在与总理和两院的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由此国民议会的任期将缩短。自从1958年以来,国民议会曾四度被解散:1962年,1968年,1981年和1988.1962年总统为了取得多数支持而将再任4年的有联合的多数控制的议会解散;1968年的国民议会解散与当时社会动荡的需要有关;1981年和1988年总统选举刚刚结束,为了使议会多数与总统支持的多数政见合一而解散议会。

  所有年满18周岁的国民[3],不分男女,凡是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都可以参加议员选举,有精神障碍或者被判刑事处罚的无权投票。

  在每个选区,议员的候补人与议员同时产生。

  参议院

  参议院有321名议员[4],由间接选举产生。

  绝大多数议员(309名)是从各省、省级行政区域中产生。各省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的选举团由该地区的国民议会议员、省议员与市议员代表组成。

  在81个省以及海外省和海外领地,实行单记名两轮多数投票制;在选举名额在5名以上的14个最大的省选区,采用比例代表制。

  侨居国外的法国公民中产生的12名参议员,由海外的法国人高等委员会的被选任成员组成的选举团以比例选举的方式产生。

  参议员的任期是9年,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这样使得参议院具有某种稳定性。而且参议院不能被解散。

  与国民会议的议员一样,参议员的候补人选也和参议员同时通过多数投票制产生。在实行比例代表制的省份,候选人名单中紧随被选任为参议员之后的候选人将作为候补参议员。

  被选任为参议员和国民议员的条件

  参议员必须年满35岁。国民议会议员必须年满23周岁,而参议员必须是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并且已经服过兵役的有法国国籍的公民。

  最后,任何政府官员在他任职的或者最近曾任职的选区都不得享有被选举权。

  在后面我们将提到,违反选举经费的筹集的有关规定将导致一年内无被选举资格。

  选举运动

  对于国民议会选举,法国法律严格限制候选人组织选举活动的条件。选举集会自由公开,但对于各种宣传工具(如海报、报纸),和广告的利用以及利用的时间都进行了规定。

  再者,为了保证政治领域的财政透明度,在1988年颁布,1990年进行了修改的法律,在选举活动的经费筹措方面对普选规定了严格的制度。每一个候选人必须在由其所选择的代理人所做的有关选举活动的报告中列明选举活动的经费来源情况,花费不得超过特定数额(最近将数额限定在500,000法郎)。凡是超过规定数额的,一年内无被选举资格,已被选任的做无效处理。

  对于参议员选举,选举活动采用间接选举制,与国民议会议员选举不同,尤其在选举集会方面,参议院是不公开的,没有海报宣传大战。

  选举纠纷

  参议员和国民议会议员的选举纠纷由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普通法院无权处理。

  选举程序是非常公开的,选区中的任何选民都可以就选举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为了避免国民会议的运作受到干扰,争议的提出并不意味着议员的被解任。宪法委员会在宣布选举无效之前,受到质疑的议员可以继续履行


 
 
「相关报道」
 

·英国议会上院的组织结构
·法国议会各院的组成
·法国议会两院的运作
·德国议会概况
·美国国会的表决机制
·英国议会制度
·韩国议员选举制度
·新加坡议员选举制度
·法国议员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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