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标 题: 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
颁布日期: 1954年9月9日
实施日期: 1954年9月9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金融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务院
内 容:
政务院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 (一九五四年九月九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全文 目前我国已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 加,为了保证基本建设资金的及时供应和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促使各基 建部门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中,同时推行经济核算, 降低工程成本,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单独设立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监督的 专业银行已有必要。兹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系统内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二、凡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拨款以及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 的自筹资金,均集中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监督 拨付。 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应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对国营及地方国 营包工企业办理短期放款。 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应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的结算业务。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应监督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并对建设单位 和包工企业的资金运用、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以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进 行检查监督。 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未设 立机构地区的业务,得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或派员驻在人民银行办事。 七、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创设事宜,责成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