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的组成
各院相对于其他政治机构与另外一院所享有的自主权由1958年11月17日的一项有关议会运作的决议作出正式的规定。这项决议是建立在权力分立的基础之上并且吸收了以前的共和国时期议会各院权力分立的传统。
各院自己制定日常规则。自己招聘自己的人员,同政府辅助机构的招聘竞争机制是分离的,按照办公厅制定的规章实行自我管理,各院在财政方面有自己自主的预算(1994年,国民议会是2,400,000,000法郎,参议院是1,300,000,000法郎)。
各院都自己制定规则,设置自己的机构,管理机构的工作和运作。但是,这种自主权必须是合法的。宪法规定,各院的程序规则应由宪法委员会审查以保证其不违背宪法。1959年,对各院制定的程序规则的合宪性进行了第一次审查。自此,程序规则的每一次修改都进行了合宪性审查。
最后,出于安全和警备的目的,各院都有选任自己的议长的自主权。这是和1958年的法令第3条相对应的。该条法令赋予各院议长负责议院的内部和外部安全事务的权力。
各院的执行机构
两院有很多相似之处,这使得我们在讨论它们的体系时,能抓住它们的共性,并且在必要时,指出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别。
秘书厅(Bureau)
秘书厅在议会各院中拥有广泛的组织和管理方面的权力。
秘书厅的权力是固定的。其主要来源于宪法、组织法、普通成文法律和各院的内部规则。
组成 秘书厅由22名成员组成,包括议会议长,六个副议长,三个财务行政官(The Questeur)和12个秘书组成。
议会议长的选举与立法选举同时进行,而秘书厅的其他成员每年选举一次。
参议院的秘书厅有所不同,每三年选举一次。在两院中,秘书厅的组成都反映了不同议会党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
职能
在国民议会中和在参议院中一样,秘书厅享有所有控制议会程序以及组织和指导议会的各项日常事务所必要的权力。
为了完成自己的职能。秘书厅是通过一般的指导完成并提出程序规则的。
同样,在日常事务运作与工作人员待遇方面的内部规则的批准方面,秘书厅有决定权。
需要指出的是,秘书厅除负责议院的管理以及议会运作控制的一般职能外,它还负责有关议会议员法律地位的事务,保证不得兼任制度的实施。保存并分析议员财务公开方面的情况。议会闭会期间议员受追诉的许可。
议长
参议院议长在其当选时刻的庄重的礼节使得他成为全国第二号人物,仅位于总统和总理之后。在总统死亡、受追诉或者辞职的时候,参议院议长将代位行使总统的权力。国民议会议长按顺序排在第四的位置。
各院议长按三轮无记名多数决投票制产生。前两轮投票要求绝大多数的支持。第三轮只需要相对多数。国民议会议长的任期与议会相同,参议院议长的任期为三年。
各院议长的职权主要是:主持议事活动,保证议会安全,负责议院与外界的联系,包括国家事务、外交和国际事务,但须依法进行。
各院议长有自己的办事机构。由自己选任的成员组成。通过这种方式,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对国家的重大政治事务作出决策。
现任参议院议长雷尼摩罗拉先生(Mr. Rene Monory)是来自Vienne的参议员。现任国民议会议长菲力蒲 塞金(Mr. Philllipe Seguin)是来自Vosges的议员。
副议长
各院六个副议长的主要职能包括:代行议长职权,尤其是在全体会议议长缺席的情况下。
财务行政官
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中,三个财务行政官都是负责行政和财务的。
他们的职能体现出了了各院行政、财务自主的原则。他们是在秘书厅的全权指导下工作的。这在国民议会和在参议院中是一样的。
三个财务行政官在差不多每周一次的会议上是集体负责制的。对于比较棘手的事件,财务行政官轮流主持工作,在国民议会中是每人一个月,在参议院中是每人三个月。
秘书
各院的秘书协助议长或副议长处理所有与投票有关的事务。
各院的公文须由两个秘书与负责的议长或副议长签字方可生效。
两院的内部构成
议会党团(Parliamentary Groups)
各院的规则规定,议员可按政治倾向而自由组成党团。
以个人利益(不管是以职业还是以地区为基础)组成党团,在国民会议和参议院中都是禁止的。
在参议院中,组成一个党团需要15名参议员,在国民议会中至少需要20名。
每一个党团必须提高一份由全部成员签名的声明,声明需对党团的政治目标以及为达到目标所采取的政治策略作出说明。
参加议会党团并不是议员的义务,但议员参加一个以上的党团是不允许的。
国民议会中,不满足党团人数要求的议员团体可以与他们选择的党团合作,也可以保持独立
国民议会的党团构成如下表所示
(1994年3月7日)
党团名称 多数党/反对党 成员数
RPR 多数党 256
UDF 多数党 214
Republique et Librttr
由持不同政治主张的但自身不满足党团人数要求的议员组成的特殊党团 23
社会党 反对党 58
共产党 反对党 23
注:独立议员:两名;空缺席位:一名。
生态联盟(Greens)和其观点比所有在议会中有自己席位的团体都更为右倾的国民阵线在议会中没有自己独立的席位的原因可以在选举方式中得到解答。
在参议院中,大不到党团人数要求的个体议员或议会团体可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或加入别的党团或与别的党团联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独立团体在以前广泛存在,易于组成管理性党团。但现在这种独立团体较少出现,管理性党团很难形成。
参议院党团的组成如下所示(1994年3月7日)
议会党团名称 多数党/反对党 成员数
RPR 多数党 91
共和党和独立党 多数党 48
Union Centriste 多数党 65
欧洲民主党团 混合党派 24
社会党 反对党 69
共产党 反对党 15
管理性党团 由个党派组成的管理性党团 9
每个党团受党团主席(president of the Group)与秘书厅的领导。
议会各院的党团与其他机构一样,都享有财政和物质资助,每个党团都可利用信息技术。由党团设立的行政性秘书处(the administrative secretariat)受完全党团的控制。
党团主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两院的程序规则正式确认了他们的权力,尤其是程序方面的。
最后,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一样,每个议员在半圆形会议室中的位置都是由其所属的党团决定的,因为每个党团都有自己特定的区域。
议会专门委员会
由宪法或各院规则确定的委员会有多种。
在个议院中,有六个委员会是常设的。除非有特别委员会的设立,常设委员会负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审查议案。
国民议会中的专门委员会划分如下:
—宪法、立法和共和国总行政委员会。(约占议员总数1/8)
—财经和计划委员会(1/8)
—文化、家庭和社会事务委员会(2/8)
—生产和贸易委员会(2/8)
—外交委员会(1/8)
—国防和武装力量委员会(1/8)
参议院中的专门委员会有所不同,如下所示:
—宪法、立法普选、规章和行政管理委员会(44名成员)
—财政、决算和国民经济统计委员会(43名)
—文教事务委员会(52名)
—社会事务委员会(52名)
—经济事务和计划委员会(78名)
—外交、国防和武装部队委员会(52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议会党团人数比例组成。每个议会成员都属于某个常设委员会。议员同属于两个以上的常务委员会是不允许的。
常设委员会任命主席一名,由反对派所代表的秘书厅协助工作。组织管理方面,常务委员会拥有一个秘书处,由从各级议会官员中选出的人员组成。
说到两院的财政委员会,不得不提到的是他们的总协调人[6](Rapporteur General),它拥有独立于委员会主席的一个行政秘书处。
其余的议会委员会是非常设的。
特别委员会是为特别议案的审议而单独组建的,他们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和常设委员会是相似的。在国民议会中有57名成员,在参议院中有37名成员。
其他的非常设委员会包括:调查委员会(Committee of Inquiry),在国民议会中至少有30成员组成,在参议院中至少有21名成员组成;还有一个所谓的审查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负责有关追诉议员或者停止追诉的申请的审查,在国民议会中有15名成员组成,在参议院中有21名成员组成。
欧洲事务理事会(The Delegations for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随着欧洲共同体的发展(现在已成为欧洲联盟),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面临着与共同有关的事务不断增多的局面。
1979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在两院中设立了欧洲事务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能和作用在1990年做了调整。每个理事会有36名成员组成,成员是根据议会党团的力量对比关系任命的。政府、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都可以就有关欧洲共同体事务的议案向该理事会提出咨询。他们负责审查有关国内社区方面的立法。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国民议会和在参议院中理事会的运作条件是有所不同的,但在职权范围内,理事会与审查社区立法的委员会是协调工作的。
议长委员会(The Conference of President)
两院的议长委员会是由议长(负责议会的召集和主持)、副议长、常设委员会主席(包括当时存在的特别委员会主席),财政委员会中的总协调处,欧洲事务局的负责人和党团的主席组成。
政府由部长代表,国务秘书(the Secretary of State)负责与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联系工作。
议长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议程的安排。
在审议提交到全体会议的议程之间,议长委员会首先应对政府提交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