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www.lawyee.net
    打印  页内检索  字体  关闭

法治时评

案件大全

司法实务

法律文书

执行动态

司法考试

法律常识

仲裁天地

海关实务

国际贸易

税务法规

会计法规

保险法规

金融法规

工商管理

经济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法

宪政专题

民商专题

 
【案例名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面清理地方外经贸内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
  为增加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尽快恢复我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履行中美市场准入谅解备忘录中我国所承诺的义务,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决定对地方性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通过清理,公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现行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使全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制度达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要求的透明程度,并做到今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一律不得制定和下发地方性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范围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下发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
  上述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下发的并在本地区内执行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规定,地方税收或收费,或影响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它进出口活动的所有未公开的内部文件。
  三、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并由各级经贸委(厅、局)组成清理小组,专门负责本地区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则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今年5月20日前必须完成清理工作。
  五、清理要求
  (一)经清理后不再执行的,或与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或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文件要一律废止。可以内部废止,也可以公开废止。
  (二)需要继续执行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要全部公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务必于今年5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结果报我部(条法司)。
  六、备案
  为适应复关谈判的需要,现决定建立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规章、制度的备案制度。从1994年起,各级地方经贸委(厅、局)要分别将本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规章、制度向上一级经贸委(厅、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要将本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规章、制度及其目录一式两份,报我部(条法司)备案。此处所指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规章、制度包括这次清理后公开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和以前已经对外公布以及今后制定并将对外公布的对外经济贸易
政策、规章、制度。
  这次清理地方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复关进程,各级经贸委(厅、局)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清理和备案工作。5月30日后我部将组织工作小组赴各地进行检查。
  联系单位:外经贸部条法司综合处
  电 话:5198703
  传 真:5198905

来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相关报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户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同布基纳法索中止外交关系后双边经济贸易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努力完成一九九四年外贸出口一千亿美元任务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庆市经贸委违章签发轮胎进口许可证和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骗领、倒卖许可证问题的处理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下发〈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招聘信息 | 版权所有©在线律师网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216号. 邮编:530033. 邮箱: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