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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溢短装问题监管办法的通知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适应我国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我部自今年二月一日起,对部发许可证实行计算机发证管理。但目前电脑发放出口许可证表格项目中,没有溢短装一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手写溢短装比例问题,给海关监管造成困难。经协商,现对溢短装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合同中一般都有溢短装条款。因此,在实际货物装运过程中发生的溢短装问题,应以合同规定条款为准。海关在监管验放中,对于溢短装在5%以内的,可视为正常情况,予以放行;对溢短装数量超过5%,凭出口许可证上注明的溢短装比例验放。
    今后各外贸、工贸公司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除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外,同时还应提交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由发证机关留存。
    二、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起执行。对四月十日以前我部已发出口许可证中填有(指手写)超过5%溢短装比例的,请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合同查核验放。对不超过5%的,海关可径自放行。
    特此通知,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六日 

 
 
「相关报道」
 

·关于发布《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关于修订对台湾省贸易有关办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外专局、外经贸部印发《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汽车改由特派员办事处签了进口许可证以及外资企业进口汽车由海关监管放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贸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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