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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形势,改革我国的进口管理体制,现决定自1995年12月31日起取消17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控制措施: 一、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辆底盘。 二、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1.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2.除小汽车车身以外的汽车车身(包括驾驶室);3.装有差速器的机动车驱动桥;4.复印机。 三、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1.植物油;2.酒;3.化工品;4.感光材料;5.集成电路。 四、取消特定目录管理的商品有:挤出机、金属铸造用型箱等部分机电产品。 具体税目见附件。 特此公告。附表(略)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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