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0日下午15时,名山县一当事人家属为感谢法院执行干警为其圆满执行一劳动仲裁赔偿案,用时拿到执行博士学位145000元,特送一题为:“清正廉洁,执法如山”锦旗以示谢意。这是近期荥经县人民法院落实省高院整顿法院执行队伍文件精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仲裁义务的一执行案。 今年33岁的郑金荣,系四川省名山县车岭镇岱宗村农民,2000年11月29日在粉碎性骨折伴瘫痪并被评为二级伤残,卧床不起。2002年4月19日,经荥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由杨活林煤厂一次性赔偿郑金荣医疗等费用计189951元,扣除已先予执行的25000元,尚应付164951元。裁决生效后,郑金荣同妻子、叔叔于7月初到荥经,住进东城旅馆,多次与厂方交涉付款事宜,近一月时间均无结果,面对每天几十元的住宿,生活等开支,迫于无奈于8月1日向荥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针对这一特殊情况,为减少当事人负担,急当事人所急,法院执行干警于受理案件的第二日即向煤厂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并查明煤厂系杨某某个人与某单位合伙经营,各占50%股份,而某单位入股部分,又是由30多名职工凑的钱以单位名义入的股,煤厂现已停产并写了书面合同卖与他人,因相关手续未办好,尚未成交,如果执行煤厂将产生新的纠纷。鉴于此复杂情况,法院决定通知某单位配合执行,某单位领导知道情况后,同意委托股东代表处理本案,但应否赔偿只能由全体股东决定单位没有决定权。8月20日法院通知各方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通过一阵激烈辩论,最后杨某某和某单位及单位股东代表同意当天自觉履行义务,但事后并未履行。8月22日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后申请方作出让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杨某某和某单位各付申请人郑金荣72500元,合计145000元,在8月30日前履行。协议达成后8月30日被执行为同样未如期付款,原因是双方均持观望态度,谁也不愿选付款,面对这一矛盾,执行人员又多次登门做工作,被执行方终于被干警的敬业精神所感动,于9月10日上午主动同时各将72500元送到法院。
法院随即将款亲自送到东城旅馆转交到申请人手中,当申请人郑金荣在病床上接到145000元巨款时,激动的坐起来,紧紧抉执行人员的手连声称谢,并示意其亲属为干警购买了香烟送与执行人员,执行人员推辞不掉,只好回院交与政工科,政工科立即又将烟退回申请人手中,并讲明这是法院的制度。感于法院的工作态度和作风郑金荣委托其亲属于下午将一锦旗送到法院,以示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