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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乡村执法队”当禁

 
【正文】
 
 

        报载,年末岁尾,一些地方少数乡镇为了更好地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组织部分村干部成立了“村镇建设执法队”、“封山育林执法队”、“土地管理执法队”,等等。

    毫无疑问,执法队应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被明文赋予其权力的国家机关,而少数乡镇组建的这类“执法队”的人员往往是临时抽调,有少数是社会闲散人员,甚至个别“村霸”也夹杂其中,根本没有执法资格,更谈不上是否有行政执法证了。

    这种缺乏法律依据、师出无名的“执法队”至少有两大危害,其一,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些“乡村执法队”在执法的过程中,不仅经常是“三分说理,七分蛮干”,谁不交钱就对谁采取过激行动,而且还不时发生乱罚款、乱收费和贪污、挪用、私分款项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激化了各种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产生了诸多“后遗症”。其二,亵渎法律的神圣。法律是正义、公正的化身,任何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和公民都应服从于法律,不能曲解、规避法律,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执法是讲效益的,这种效益是为社会创造公平、公正、稳定的秩序为目的,而绝不能打着执法的旗号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乡村执法队”对社会公正、法律尊严的侵害是不言而喻的。

    农村是各种矛盾的交汇点。在开展“四五”普法教育、推进“以法治国”的进程中,农村基层干部既应学法、知法、懂法,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又应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务实工作,取得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才有利于我们各项工作在农村开展。就村镇建设工作而言,对于做了大量工作仍不明事理的拒交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罚款的个别人,可依据国务院和建设部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和各省制定的《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决不能动辄使用“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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