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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资银行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原有规定。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辖内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此文转发辖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二○○○年七月十四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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