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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1981年1月1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


 
 
「相关报道」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95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邮包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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