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www.lawyee.net
    打印  页内检索  字体  关闭

法治时评

案件大全

司法实务

法律文书

执行动态

司法考试

法律常识

仲裁天地

海关实务

国际贸易

税务法规

会计法规

保险法规

金融法规

工商管理

经济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法

宪政专题

民商专题

 
【案例名称】

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正文】
 
 

  文  号: (64)农中64 标  题: 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颁布日期: 1964年2月8日 实施日期: 1964年2月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农财 颁布单位: 财政部/农业部 内  容:  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全文   为了发展农业、牧业生产,巩固与发展集体经济,发挥农业资金的最 大效用,对农业事业费的使用原则、范围和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原则   (一)所有农业、牧业事业单位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办 一切事业的方针。对于现有的事业单位要切实加以整顿,改善经营管理。 事业费的使用,应当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做到花钱少,办事多,效果好, 群众欢迎。   (二)农业事业费要有重点地使用,主要用于对发展农业、牧业生产 最有效的方面,把钱用在刀刃上,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三)根据发展生产的需要,凡是必须由国家举办的事业,由国家举 办;凡是社队能办的事业,要依靠社队的力量举办,不能完全由国家包下 来。   (四)农业事业费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 原则,进行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事业费的管理,上级农业部门要监督 检查,下级农业部门要定期报告农业事业费使用情况和经济效果,财政部 门和农业银行要协助农业部门管好用好农业事业费,并且要加强财务监督。  二、使用范围   农业事业费应当用于农业、牧业部门的下列各项支出:   (一)人员机构经费:农业、牧业基层技术机构,科学研究单位,中 等专业学校,干部训练学校(训练班),会计辅导员等的人员工资、职工福 利费、公务费和人民助学金。   (二)设备购置费:农业、牧业事业单位,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 的一般设备和专业设备的购置费。基本建设和各项费用的划分,按国家计 委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三)各项业务费:   1.技术推广费:农作物种子、蚕种、苗木等优良品种的引进、示范、 繁殖、推广的补助费;新品种的化肥、农药、施药器械的试用、示范监定 费和植物保护费(包括飞机治虫的补助费和植物检疫费)。   2.畜牧兽医费:预防大牲畜主要疫病,猪的三大疫病和牧区羊的主 要疫病等的补助费;畜种改良和优良种畜的繁殖推广补助费;牧区草原改 良、优良牧草种子推广和草原虫害、鼠害的防治补助费。   3.科学研究费:农业、牧业科学研究单位的试验研究业务费和委托 农业、牧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的补助费。   4.中等专业教育费:农业、牧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费和实习费。   5.训练费:农业、牧业干部学校(训练班)的教学业务费和农村人 民公社财务会计人员,农业、牧业技术人员的训练费。   6.其他业务费:包括劳模会议、展览、宣传、奖励等业务费。   (四)生产周转金和差额补助费:   1.实行企业经营的生产性事业单位,经过清产核资后需要补充的定 额生产周转金。   2.实行差额管理单位的补助费。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事业费内列支:   (一)各级农业、牧业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的人员经费;   (二)高等农业、牧业院校的经费;   (三)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支出;   (四)经营一般种子和救灾备荒种子所发生的亏损;   (五)机关生产性质的农业、牧业、副业的投资和亏损。  三、财务管理   农业、牧业部门所属的单位,按其不同性质和经营方式,分别采取不 同的财务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技术推广站(包括重点地区的植物保护站),种子站, 畜牧兽医站,农业、牧业科学研究单位,中等专业学校,农业展览馆等事 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1.一切事业单位都应当根据任务,确定编制,报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2.人员机构经费,应当按照当地行政机关的标准执行。中等专业学 校按当地教育机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3.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根据业务需要和可能,由主管部门商同级 财政部门核定。   4.配种、防疫、治疗、治虫、检疫等,应当合理收费。少数民施地 区的防疫、配种等是否收费,按当地习惯办理。   5.在收支管理上,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拨款的办法。或者实行差额 补助的办法。   (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良种示范繁殖场、种畜场、蚕 种场、桑苗圃、果苗圃等单位,虽属事业性质,应当实行企业经营,努力 增加生产,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减少国家补助,力争收 支平衡,或者略有盈余。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主要如下:   1.应当努力完成和力争超额完成主管部门规定的生产任务和核定的 财务计划。   2.根据生产任务,实行定员定额。人员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3.各项开支要有定额,要编制成本计划和财务计划。   4.核给一定数量的生产周转金。生产周转金应当保持完整,不得用 于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开支。   5.根据提供良种的数量和质量,给予合理补贴(没有亏损的场不予 补贴)。有实验研究任务的,根据实验研究项目给予补助。   6.固定资产不提基本折旧基金(注解: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按照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 管理的若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 基金按照规定的提取率按期提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大修理费用不得 直接列入成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上交财政部门(注解:按照现行的 企业财务管理法规的规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归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 和改造。)   7.这些单位的盈余和多余的生产周转金,应当上交主管部门,经同 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用于增拨其他事业单位的生产周转金和亏损单位 的差额补贴。   (三)企业单位:包括生物药品制造厂、优良棉种轧花厂、种子公司 (包括经营良种的种子站)、养蚕场和成龄的果园等,一律实行企业管理。 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比照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国营农牧企业 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上述企业也要进行整顿,有亏损的,要限期分别 在一两年内扭转亏损;有盈利的,要增加盈利。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农业、牧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规定,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一律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按基建程序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 建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事业费支出。   (二)生产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可以比 照对国营农牧场的规定办理。省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 产目录,发给所属单位执行。   (三)农业、牧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必须建立财产帐目,健 全财产保管、使用维修制度,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一切固定资产的 报废、调拨、变价出售等,均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调出农业系统的固定 资产,必须通过财政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五、预算、决算的管理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农业事业费年度预算指标,经批准后,由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专署、 县人民政府在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对列入专、县 预算的农业事业费,有权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使用,但是款与款之间的调 剂,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业、牧业部门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按照隶属关系, 分别纳入各级预算。各单位的预算缴款和预算拨款,是否由各级主管部门 统一向财政部门办理具体拨款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三)原由农业事业费开支尚未归农业部门管理的园艺特产场,农业 科学研究单位,所需经费由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农业事业费 指标内协商安排。其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也要按上述规定执行。其财务 预算、决算和事业成果,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时,必须抄送同级农业部门 汇总上报。   (四)各基层单位应当在年初编报年度预算或财务计划,每月、每季 终了报告执行情况,年终编报年度决算,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同级 财政部门核定。   各级农业、牧业部门应当按期汇总直属单位和各地方的预算、决算和 事业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表格式农业部已另行下达)。   (五)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事业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 充实财会人员,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经济效果。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 要加强财务监督。如果发现有不按规定制度办事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 严重的,应当以违犯财政纪律论处。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牧业主管部门 和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并抄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相关报道」
 

·关于劳改财务管理问题的指示
·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和下放代管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由中国建设银行审查签证的通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招聘信息 | 版权所有©在线律师网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216号. 邮编:530033. 邮箱: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