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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浏阳河词作者状告两影音公司侵权

 
【正文】
 
 

  近日,《浏阳河》的词作者,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徐叔华先生的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分别状告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和广州音像出版社两家单位侵权。

  原告在诉状中称: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中使用了原告作词的歌曲《浏阳河》,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权益中的使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原告作品使用费20000元和经济损失5000。

  《浏阳河》是原告徐叔华于1950年在长沙郊区参加“土改”后创作的小型歌剧《双送粮》中的一段男女对唱,曲调为唐璧光创作完成。1951年5月22日,该剧由文化部选送进京,在中南海怀仁堂为毛主席等中央首长演出,受到热烈欢迎。后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录音向全国广播,并由上海唱片厂制作成唱片在全国发行。自1957年,因原告被错划成“右派”,《浏阳河》改署名湖南民歌。

  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该法,保护知识产权。1992年11月8日,湖南省文化厅函请文化部为《浏阳河》作者予以正名,并予以公布。1994年元旦,新华社曾就《浏阳河》署名权问题发过简讯,为词曲作者正名。1994年5月23日,国家版权局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三周年专题文艺晚会,曾邀请原告参加并接受专访,《浏阳河》词曲作者署名权得以公开恢复。1997年11月7日,徐叔华在湖南省版权局就《浏阳河》进行了文字作品登记。徐叔华对歌曲《浏阳河》享有著作权。

  由于歌曲《浏阳河》影响很大,中央电视台和各地方电视台分别就《浏阳河》创作采访过原告,制作、播放过专题节目,《浏阳河》词作者为原告徐叔华早已众所周知。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出版发行的CD 唱片《东方红》、《乌苏里船歌》和盒式音带《乌苏里船歌》中均使用了原告作词的歌曲《浏阳河》,并署名为湖南民歌。另外在出版发行的CD唱片《经典歌曲新感觉(VOL.5)》中亦收录了歌曲《浏阳河》,但没有署名。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二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而且使原告无法获得报酬,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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