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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1986年3月21日)
为了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现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所属分支公司在银行的有关存款利率作如下规定:
一、保险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往来帐户,由工商银行按规定付息;保险公司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产保险总准备金,按定期三年单位存款利率付息;保险公司存入中国


 
 
「相关报道」
 

·《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煤炭工业部关于开展坑木林火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全家庭财产保险储金利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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