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www.lawyee.net
    打印  页内检索  字体  关闭

法治时评

案件大全

司法实务

法律文书

执行动态

司法考试

法律常识

仲裁天地

海关实务

国际贸易

税务法规

会计法规

保险法规

金融法规

工商管理

经济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法

宪政专题

民商专题

 
【案例名称】

海关总署关于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公司名称调整问题的公告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于2003年分别发布了第3号公告和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5%-52%的反倾销税。其中,原产于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SK Chemical”)的进口聚酯切片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最近,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正式向商务部提出,将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的原英文名称改为“SK Chemicals Co.Ltd”,经审查,商务部同意其申请并发布了2006年第7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6年9月22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由韩国SK化学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SK Chemicals Co.Ltd”)生产的聚酯切片,适用13%的反倾销税税率;进口原产于韩国,且原产厂商英文名称为“SK Chemical”的聚酯切片,适用52%的反倾销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72号

 
  
 
 
 
「相关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辽宁省外资目录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招聘信息 | 版权所有©在线律师网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216号. 邮编:530033. 邮箱: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