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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调整部分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正文】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第65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8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的由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Togliatti Kauchuk Ltd)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6.8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申报进口的由俄罗斯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Voronezhsintezkauchuk)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4.02%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第62号公告和2006年第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5号公告

 
  
 
 
 
「相关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调整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等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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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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