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和期限没有告知或告知不明确,致使有的当事人延误了申请执行的期限,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容易出现年底执行案件过于集中的现象,甚至有的当事人谎称法院没有事先说明或告知而多次向法院讨“说法”,要求法院承担“责任”。
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向原告同时送达书面的《申请执行通知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在《申请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申请执行的权利、期限以及如何申请执行等。以此可以分清责任,明确告知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在法院的提醒下及时申请执行,以便于案件得到顺利地执行,从而可以缓解执行案件过于集中带来的压力,促进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