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1990)工银会字第35号
标 题: 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关于明确有关结算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颁布日期: 1990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 1990年7月2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财务会计类
颁布单位: 中国工商银行
内 容:
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关于明确有关结算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 现将近来部分行处询问的一些结算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超过付款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如何处理的问题。商业承兑汇 票属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票据,因此,银行采用委托收款结算为企业清算 到期的票款,收款人开户行遇超过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可通融受理, 但为避免付款人无款支付造成往返退凭证,应向收款人说明情况,减少无 效劳动;付款人开户行接到超过付款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应视同正常 的委托收款结算业务办理。 二、关于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银行承 兑汇票到期采取划付的办法清算票款,因此,收款人开户行在办理银行承 兑汇票清算时应认真审查日期,如逾期时间不长(暂按一个月内掌握)可 通融受理;付款人开户行(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俟收款人开户行划来付报时结清票款。 三、新版银行汇票凭证号码前的英文字母,如“AA”、“AB”、等等, 均为印刷厂根据印刷批量确定的代号,各行在受理银行汇票时,应根据票 样(包括暗记)进行审查,但代号变动不应退票。 四、各行新增联行机构需用钢印和压数机,可由省分行分别向苏州刻 字厂和苏州第一电子仪器厂联系制作,订货时只提供行号,不要将行名、 管辖市县同时提供给厂方。为加强管理,省分行以下的行处不得直接对厂 方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