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www.lawyee.net
    打印  页内检索  字体  关闭

法治时评

案件大全

司法实务

法律文书

执行动态

司法考试

法律常识

仲裁天地

海关实务

国际贸易

税务法规

会计法规

保险法规

金融法规

工商管理

经济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法

宪政专题

民商专题

 
【案例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关于明确有关结算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正文】
 
 

  文  号: (1990)工银会字第35号 标  题: 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关于明确有关结算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颁布日期: 1990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 1990年7月2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财务会计类 颁布单位: 中国工商银行 内  容:  中国工商银行财务会计部关于明确有关结算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   现将近来部分行处询问的一些结算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超过付款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如何处理的问题。商业承兑汇 票属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票据,因此,银行采用委托收款结算为企业清算 到期的票款,收款人开户行遇超过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可通融受理, 但为避免付款人无款支付造成往返退凭证,应向收款人说明情况,减少无 效劳动;付款人开户行接到超过付款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应视同正常 的委托收款结算业务办理。   二、关于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银行承 兑汇票到期采取划付的办法清算票款,因此,收款人开户行在办理银行承 兑汇票清算时应认真审查日期,如逾期时间不长(暂按一个月内掌握)可 通融受理;付款人开户行(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俟收款人开户行划来付报时结清票款。   三、新版银行汇票凭证号码前的英文字母,如“AA”、“AB”、等等, 均为印刷厂根据印刷批量确定的代号,各行在受理银行汇票时,应根据票 样(包括暗记)进行审查,但代号变动不应退票。   四、各行新增联行机构需用钢印和压数机,可由省分行分别向苏州刻 字厂和苏州第一电子仪器厂联系制作,订货时只提供行号,不要将行名、 管辖市县同时提供给厂方。为加强管理,省分行以下的行处不得直接对厂 方订货。


 
 
「相关报道」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5)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4)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3)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2)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
·关于对专业银行短期对外借款管理的通知
·关于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招聘信息 | 版权所有©在线律师网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216号. 邮编:530033. 邮箱: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