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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981年1月1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


 
 
「相关报道」
 

·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95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邮包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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