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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转发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的通知

 
【正文】
 
 

  文  号: 劳险字(1992)5号 标  题: 转发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2年3月5日 实施日期: 1992年3月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干部保险福利 颁布单位: 劳动部 内  容:  劳动部转发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 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正在进行,切实加强各项保险基金 的管理十分重要。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是解决职工养老和待业 期间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属于全体职工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 侵占、挪用。管好用好这两项基金,是各级劳动部门的重要责任。为了 加强对两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维护企业和扩大 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审计署已发出通 知,在1992年开展两项基金专项审计。现将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 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做 好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审计机关对两项基金进行审计。附件: 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   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  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1992年在实行社 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的地方,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基金(以 下简称“两项基金”)专项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的目的   通过审计“两项基金”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肯定工作成绩,查 处违纪事项,促进财务管理,健全各项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 顺利进行。   二、审计范围   对各级劳动部门集中管理的“两项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审 计。   时间以1990年和1991年两个年度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追 溯到以前年度。   三、审计的重点   1.基金的收缴情况。收缴基金依据、比例和有无扩大比例情况; 有无欠缴和任意免缴情况等。   2.基金的发放情况。离退休费用和待业职工生活费是否按国家有 关规定及时发放;有无扩大或缩小范围、数额等情况。   3.基金的管理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贪污私分问题;有无非法金 融活动;各种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是否计入基金,调剂基金的上缴 下拨是否一致、有无隐瞒、漏报问题。   4.管理费的提取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上交、使用管理 费,有无挤占挪用、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等违纪问题;管理费的结余和结 余的处理情况。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少数市、县结合审计,对“两项 基金”的管理制度进行调查研究,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反映问题,提出 建议。   五、几点要求   1.此次审计尽可能于1992年7月底前结束,8月底前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将审计情况汇总,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典型、 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报告报本级政府和审计署。   2.对违纪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些政策界限不清和带 有普遍性难以处理的问题,可向上反映,统一研究处理。   3.各地审计机关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通知的基础上制订审 计实施方案并报署备案。   “两项基金”审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希望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 加强领导抓紧抓好抓出成果。


 
 
「相关报道」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报告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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