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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美国海关禁止、限制、其他行政部门要求——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设备

 
【正文】
 


 

    (23)食品、化妆品等。食品、药品、医疗设备和化妆品的进口由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执行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所管理。该法律禁止进口掺假和伪造品牌的物品,包括残次、不安全、不清洁或在不卫生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伪造品牌”一词包括在标识中的说明、图案和图片存在虚假或误导,或没有在标识中提供规定的信息。该法律还禁止未经食品和药品局批准的药品进口到美国。

    由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管理的进口货物在进口时应接受检查。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货物应予以拒绝进口。它们必须符合规定,或被销毁和复出口。在必要的情况下,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可依据其自由载量权允许进口商进口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并在随后使之符合规定。任何分检、重新加工或重新标识均必须由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实施监督,并由进口商承担成本。

    各种进口食品,如糖果、奶制品、家禽、蛋和蛋制品、肉、水果、干果和蔬菜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规定。某些水栖物种还可能应符合商业部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全国渔业处的规定。

    (24)生物药品。供人类消费的生物产品的进口由《公共卫生署法》所管理。上述产品的国内和外国的制造商必须取得制造设施和所生产和进口的产品的许可证。进一步的信息可从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获取。

    供动物使用的生物药品应符合由农业部实施的《病毒血清毒素法》。除非进口人持有农业部颁发的有关特定产品的许可证,否则,供家养动物使用的病毒、血清、毒素以及相似产品和有机体、带菌体不得进口的产品的许可证。进一步的信息可从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获取。

    供动物使用的生物药品应符合由农业部实施的《病毒血清毒素法》。除非进口人持有农业部颁发的有关特定产品的许可证,否则,供家养动物使用的病毒、血清、毒素以及相似产品和有机体、带菌体不得进口。这些产品的进口还应符合特别的标识要求。

    (25)生物材料和带菌体。除了用于研究和实验外,除非取得美国卫生部所颁发有效生产许可证的设施繁殖和加工,否则,可用于疾病预防和治疗的任何病毒、疗效血清、毒素、抗毒素和相似产品或胂矾钠明或其衍生物(或任何其他有机砷混合物)不得进口用于销售、易货或交换。美国所许可的产品的样本必须附于每一票进口货物,并由进口海关的关长转交生物评估和研究中心主任。

    任何人类疾病的病因性载体、昆虫、动物或植物带菌体或任何外来的、可能成为人类疾病带菌体的成活昆虫、动物或植物,不得进口。

    (26)麻醉药物及其衍生物。包括麻醉药物、大麻和其他危险药品在内的管制药品,除非符合司法部缉毒署的有关规定,不得进口。禁止进口的管制药品有,如:安非他明;巴比土酸盐;古柯叶和如可卡因的衍生物;引起幻觉的药品,如LSD、酶斯卡灵、仙人掌、各种大麻;包括美沙酮;包括像吗啡和海洛因等鸦片衍生物在内的鸦片;麻醉品的全成替代品和合成的代谢类固醇。

    (27)毒品用具。依据《美国法典》第21卷第863条款的规定,毒品用具不得进口。“毒品用具”指主要用于加工、碾磨、转换、隐藏、生产、处理、配制、注射、吸食或以其他方式将管制药品引入人体的任何设备、产品或材料,依据《管制物品法》的规定,持有上述毒品用具是违法的。毒品用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

    ·备有或不备有筛子、永久性筛子、麻药针头或带空金属球的金属、木制、塑料、玻璃、石制、塑胶或陶制导管;

    ·水管;

    ·化油管和设施;

    ·防烟和化油面具;

    ·蟑螂夹,即用于夹住如大麻卷烟等太小而不容易夹住的燃烧物;

    ·容量为1/10立方厘米以下的小勺;

    ·汽化器官;

    ·电动管;

    ·通风管;

    ·水烟筒;

    ·冰管或冷却器;

    ·雪茄纸;或

    ·可卡因加热器具。

 
来源:美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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