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www.lawyee.net
    打印  页内检索  字体  关闭

法治时评

案件大全

司法实务

法律文书

执行动态

司法考试

法律常识

仲裁天地

海关实务

国际贸易

税务法规

会计法规

保险法规

金融法规

工商管理

经济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法

宪政专题

民商专题

 
【案例名称】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海南经济合作厅,宁波市外贸局,深圳市贸发局,厦门市外资委,吉林外经局,哈尔滨外资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今年上半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进一步增长,1-6月份自营出口9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7%。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企业非法在国内市场收购其它企业的产品出口,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出口秩序;二是许多企业不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出口产品,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增长幅度低于进口的增长幅度,进出口不平衡状况加剧。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根据中外合资经营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只能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零部件等。除按规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外,不得收购或代理其它企业的产品出口,也不得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或串换。

    各地外经贸部门应会同当地工商、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一起研究制订可行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海关不予放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产品,凡涉及出口许可证的,必须事先经过外经贸部批准,年出口数量不得超出外经贸部下达的许可证商品年度出口计划。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向外贸公司买证出口,一经发现,要对买卖双方给予处罚。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外汇,应严格按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规定》结汇和上缴。各地外经贸部门应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监督企业执行上述规定。要防止一些外贸企业通过其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载留外汇,影响国家收汇。

    四、扩大出口收汇是利用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目的之一。各地外经贸部门在举办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时仍要把举办产品出口企业作为工作重点,鼓励和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收汇,做到外汇收支平衡,逐步提高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国产化率。要加强监督管理,使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出口,改变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不平衡的现状。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部 
 
 
「相关报道」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援外物资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棉花和羊毛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明确《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5号
·关于调整旅游商品小额贸易限额的通知
·外经贸部关于开展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技术服务及零配件寄售业务的管理规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招聘信息 | 版权所有©在线律师网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216号. 邮编:530033. 邮箱: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