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用餐后,出门时在其台阶上滑倒摔伤的王女士,为此将北京市某酒楼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5420.79元。日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00元。
今年7月6日上午,王女士到北京市某酒楼吃早点后,出门时在该酒楼台阶上滑倒摔伤。受伤后的王女士由酒楼员工陪同到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髌骨骨折,于当日急诊入院,并做了手术。后王女士以事发当天下雨,该酒楼台阶未设立警示标志为由,将该酒楼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住院费、二次治疗费、医疗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5420.7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到被告处就餐,被告理应保证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被告在雨天时,未对其台阶采取防滑措施,亦未设立警示标志,致使原告在此摔伤,对此,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损失费。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损失,经查医院没有相关医嘱,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费、二次治疗费、医疗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