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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关于对专业银行短期对外借款管理的通知

 
【正文】
 
 

  文  号: (90)汇管债字第455号 标  题: 关于对专业银行短期对外借款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0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 1990年7月23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涉外类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内  容:  关于对专业银行短期对外借款管理的通知  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经济特区 分局,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蛇口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为加强外债管理,贯彻国务院沿海经济发展政策和中共中央十三届五 中全会关于“对于短期周转的资金也可以采取控制指标的办法,交各地方 自行控制”精神,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局即将对各地和各银行分别 下达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现将对各银行及其分行的短期外债管理 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包括区域性银行)的短期对外借款指标由我局直接下发; 各银行的月底短期对外借款余额不得突破所核定的控制指标;区域性银行 和交通银行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按核定的指标进行余额管理,月末余额 不得突破核定指标。   二、除各银行总行同意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部分特区、口岸分 行外,各银行分行的短期资金由其总行统筹安排,分行不直接对外拆借短 期资金。   三、经批准可直接对外拆借短期资金的各银行分行,其短期对外借款 指标经其总行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带帽下达到当地分局掌握,由分 局负责管理。各分行具体指标核定后另行通知。   上述可直接对外拆借短期资金的分行也可受地方委托对外拆借短期资 金,但应占用地方指标,由各分局掌握审批。   四、短期外债只能用于一年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支持出口;不 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投机性外汇交易。   以上各点,请各地分局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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