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79)财农80
标 题: 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
颁布日期: 1979年6月7日
实施日期: 1979年1月1日
终止日期: 1993年12月13日
类 别: 农财
颁布单位: 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
内 容:
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 全文 为积极选育、引进和推广良种,尽快建立省、地、县种子生产基地, 整顿和管好现有的国营良(原)种繁殖场、种畜(蜂、禽)场、蚕桑茶果 药园艺特产场(以下简称农业三场),现对农业三场的财务管理,作如下规 定: 一、农业三场是为高速度发展农业生产提供优良种子、种畜和种苗的 生产基地,是事业性质的生产单位。 二、农业三场实行企业管理,财务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 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令和 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厉行增产节约,加强经济核 算,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盈余,为农业增产多作贡献。 三、农业三场在保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良种数量、质量任务的 同时,应当贯彻“以繁殖良(原)种为主,有计划地开展多种经营”的方 针,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充分利用农闲劳动力和三场资源,开展多种经营 和综合利用,增加生产,增加收入。 四、农业三场,应当根据生产、科研任务和预算指标,认真编制年度 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本级 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为确保年度财务计划的实现,还应编制季度财务计 划,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改善经营管理。年度终了后,要认真 编制财务决算,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银行部门和上 级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计划和决算时,有条件的开户银行要积极参与。 五、农业三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财务包干办法,一般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少数盈余较大的三场 也可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对于自 然和生产条件差的三场,在一、二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实行“定额 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每年的上交和补贴数额, 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核定。 农业三场留用的盈余和包干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度安排使用,主要用 于发展生产,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奖励,并且应当留有备荒基金, 用于以丰补歉。留用盈余和包干结余的使用,应当编制计划,报同级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抄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六、农业三场的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分别进行管理 和核算: 1.基本建设资金:农业三场新建和扩建单位以及农场添置单项设备 或单项工程价值在两万元以上的建筑物、设备、农机具等所需的基本建设 投资,由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安排。基本建设资金应当在指定的银行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搞计划外楼堂馆所。 2.周转金:农业三场所需的周转金,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 农业银行根据正常需要,必不可少的周转数额核定。为了简化手续,可以 按照全年生产费用或者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也可以参照耕地和种畜数量 核定。周转金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冲销;如有多余应上交主管部门,用于 进行调剂,调剂后还有多余,征得银行同意后交回财政。周转金必须与基 本建设资金严格划分,严禁互相挪用。 3.实行企业管理的农业三场超定额的临时性、季节性生产的资金需 要,按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农业贷款试行办法》的规定,由银行给予贷款 支持。但没有核拨定额周转金的,对年度亏损不按规定拨补的,不能贷款。 银行贷款和周转金不准用于财政性开支,如发生挤占挪用,银行要收 回同额贷款,并停止增加新贷款。 4.专用基金:包括福利基金、企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等,都应当 先提后用,在银行设立专户,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由上级或有关部门拨给的其他基金,如试验研究补助费,应当用于指 定的试验研究任务。其他基金的使用情况也应向拨给单位报告。 七、为了农业三场搞好科学试验,保证完成优良品种制种任务,促进 改善经营管理,对农业三场的科研制种任务,实行定额补贴。定额标准的 核定,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要求,也要结合当年事业费安排的实际可能, 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定,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事办好。 定额补贴应根据主管部门对任务的不同要求和农业三场的不同生产条 件,对生产成本高的具体品种规定补助定额,订立合同,明确权责,一年 一定。定额补助费由主管部门在当年的有关事业费中安排,按农事季节拨 给。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超额部分照补,完不成生产任务的照扣。 对确定补助品种的定额补贴,可以根据国营良(原)种场按各项制种 面积或产量进行补贴;国营种畜场可以按当年实际调拨的优良种畜头数补 贴;蚕种场可以按当年实际调拨的蚕种品种和张数补贴。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规定其他数据进行补贴。 定额补贴,不作为专用基金处理。 八、为了促进农业三场生产建设的发展,三场所发生的政策性、社会 性支出和小型农田水利,零星固定资产添置的开支,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商定,在农牧业事业费中安排。各地分配国家安排的虫情疫病等防治、 防汛抢险、边境建设、防御特大灾害等经费和物资,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农 业三场的实际情况,一并考虑,统筹安排。 九、农业三场对外提供产品和劳务,都应当按照规定价格计价收款, 任何单位不得无偿或低价平调,本场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送礼,减少收 入。 农业三场繁殖的优良种子,合乎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应当实行加成 收购的办法,具体加成比例由省主管部门协同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 各种杂交种子,可以根据制种成本由上述部门规定收购价格。 十、农业三场的职工福利费、医药卫生费等,实行合并提取职工福利 基金的,其提取比例可比照国营农场按工资总额的10%提取。福利基金 用于职工医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养老、工伤、因工残废抚恤、丧葬补 助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等,事先应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先提后用。 如有医疗收入和福利事业收入,应冲抵支出,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十一、农业三场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1.农业三场的机械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单位价值在五 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但成龄产畜和役畜不 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农业三场的固定资产应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全部留场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或交主管部门一部分,统一调剂使用)。 农业三场的固定资产不提大修理基金,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计入当年生 产成本。 3.固定资产调拨的批准权限: ①农业系统在各级所属农业三场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各级主管部 门批准,作无偿调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②调给农业系统外和外地区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由省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抄送开户银行备查,无偿调拨。 ③固定资产调拨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必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实行按质论价,作价收款的办法。 ④农业三场划交农业系统以外部门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局办理预算划转手续。省直属场划出农业系统的, 除办理上述手续外,应报农业部备案。 4.农业三场必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维修、使用、保管责任制度, 防止无人负责。年度中间对主要固定资产应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进行全面 清点,以保证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技术鉴 定,确实不能修复使用或非正常使用报废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批准。抄告开户银行备查。 十二、农业三场必须加强对产品、材料、低值工具用具的管理。建立 和健全销售、采购、保管、领发和使用等责任制度,防止损失浪费。低值 工具用具,原则上领用时一次摊销。但要实行责任保管制,交旧领新,加 强管理。 十三、要办好农业三场,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下列 各点: 1.农业三场的土地、财产和产品属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 得侵占。三场生产的产品和工副原料,必须纳入国家的产供销计划。 2.任何部门都不得向农业三场随意摊派劳务、资金和物资,需要三 场参加地方性的建设,要征得三场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执行等价交 换的原则。 3.农业三场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乱搞协作和以物易物。 4.农业三场的新建和扩建需要合并集体所有制的生产队,必须报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场带队的,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 5.任何部门不得无偿调用或占用农业三场劳动力,已调离三场或实 际离场工作半年以上的管理干部,不得由三场发工资。 6.农业三场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不得以任何借 口用公款请客送礼,开支招待费。 十四、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要加强对农业 三场的领导,切实认真地进行整顿,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加强经营管理, 实行定员定银。任何部门的老弱病残人员,不能占用农业三场的人员定额, 其工资也不得由三场负担。农业三场要精简非生产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 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生产,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为国家作出更大 的贡献。凡是不出良种(种子、种畜、种苗)的机关性生产和各类五七农 场,都不得列入农业三场,也不得从农业事业费中给予任何补贴。 十五、农业三场要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 分管财务,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建立领导、群众、财会人员“三结合”群 众监督组织,坚持民主理财,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掌握收支情况和问 题,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总结财务管理经验,不断改进财务管理 工作。场里要定期向群众公布财务状况,听取群众意见。 十六、各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支持财 会人员的工作。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敢于同一切贪 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并可 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 十七、本规定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可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 定,或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农业银行和农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