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煤代油办(1981)6号
标 题: 印发关于设立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1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 1981年7月2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基建专项资金管理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内 容:
印发关于设立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 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能源委、石油部、中国化 工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决定,为了筹集以煤代油的资金,设想今后十年通过以煤 代油的办法,压缩国内烧油部分用于出口,所得净利作为发展能源、交通 的专用资金。 一、年度石油出口指标的确定 通过以煤代油的办法压缩国内用油,每年用于出口的部分,由国务院 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年度石油出口专项任 务,纳入国家计划。在计划执行中石油出口的顺序,首先保证国家外贸计 划的出口;其次是保证煤代油计划出口;第三是石油部超额完成计划的出 口。 二、石油出口业务和资金结算办法 煤代油专项石油出口业务由外贸部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代理出口 业务所需各项资金和费用,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已商得中国银行同意。列入 自营出口项下核算,即按公司自营业务核算利润。每月结算,在实际出运 的数量中,分出外贸计划和代理任务的比例,将煤代油出口数量,冲帐转 入代理项下。 结算价格按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有关分公司同月份、同油品自营出口(不 包括对朝鲜出口)帐面平均价格计算,每月结算一次,并在次月中旬由化 工进出口总公司的有关分公司凭总公司的通知,将外汇收入额度汇入中国 银行总行指定帐户;所得人民币净利润(即扣除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成本 等费用后的净额)汇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定帐户,作为煤代油的专项 资金。 三、石油出口外汇收入的使用 外贸部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石油收入的全部外汇额度,按年度 计划安排,除煤代油办公室留用一部分外汇额度存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专户, 其余部分存入以财政部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专户,作为支付国家统借统 还外债的专项外汇资金。财政部使用这些外汇时,按贸易内部结算价支付 人民币(目前一美元折合人民币二元八角)。 四、使用煤代油专项资金进口部分材料和设备时,需要单列专项并纳 入国家年度进口计划。此项工作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委托国家物资总局办 理,由外贸部专项代理进口,并由订货部门自负盈亏(具体办法另订)。 进口所需外汇额度由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存储的外汇额度中支付。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先收后支的原则,按国家煤代油的基 本建设计划(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联名下达)和 费用计划办理拨款或贷款。 六、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进一步制定具体细则,或签订年度协 议书等,以利工作进行。 关于国内使用以煤代油的部分油源,按国际价格计算,具体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