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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印发关于设立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文  号: 煤代油办(1981)6号 标  题: 印发关于设立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1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 1981年7月28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基建专项资金管理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内  容:  印发关于设立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   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能源委、石油部、中国化 工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决定,为了筹集以煤代油的资金,设想今后十年通过以煤 代油的办法,压缩国内烧油部分用于出口,所得净利作为发展能源、交通 的专用资金。   一、年度石油出口指标的确定   通过以煤代油的办法压缩国内用油,每年用于出口的部分,由国务院 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年度石油出口专项任 务,纳入国家计划。在计划执行中石油出口的顺序,首先保证国家外贸计 划的出口;其次是保证煤代油计划出口;第三是石油部超额完成计划的出 口。   二、石油出口业务和资金结算办法   煤代油专项石油出口业务由外贸部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代理出口 业务所需各项资金和费用,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已商得中国银行同意。列入 自营出口项下核算,即按公司自营业务核算利润。每月结算,在实际出运 的数量中,分出外贸计划和代理任务的比例,将煤代油出口数量,冲帐转 入代理项下。   结算价格按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有关分公司同月份、同油品自营出口(不 包括对朝鲜出口)帐面平均价格计算,每月结算一次,并在次月中旬由化 工进出口总公司的有关分公司凭总公司的通知,将外汇收入额度汇入中国 银行总行指定帐户;所得人民币净利润(即扣除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成本 等费用后的净额)汇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定帐户,作为煤代油的专项 资金。   三、石油出口外汇收入的使用   外贸部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石油收入的全部外汇额度,按年度 计划安排,除煤代油办公室留用一部分外汇额度存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专户, 其余部分存入以财政部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专户,作为支付国家统借统 还外债的专项外汇资金。财政部使用这些外汇时,按贸易内部结算价支付 人民币(目前一美元折合人民币二元八角)。   四、使用煤代油专项资金进口部分材料和设备时,需要单列专项并纳 入国家年度进口计划。此项工作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委托国家物资总局办 理,由外贸部专项代理进口,并由订货部门自负盈亏(具体办法另订)。   进口所需外汇额度由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存储的外汇额度中支付。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先收后支的原则,按国家煤代油的基 本建设计划(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联名下达)和 费用计划办理拨款或贷款。   六、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进一步制定具体细则,或签订年度协 议书等,以利工作进行。   关于国内使用以煤代油的部分油源,按国际价格计算,具体办法另定。   


 
 
「相关报道」
 

·印发《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国内收费暂行办法”的函1981年4月28日
·中国银行、对外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贸信贷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对外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贸信贷试行办法
·中国银行、对外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外贸信贷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关于附发关于外汇额度调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关于附发关于外汇额度调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关于附发关于外汇额度调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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