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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细则(草案)

 
【正文】
 
 

  文  号: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细则(草案) 颁布日期: 1958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 1958年9月13日 终止日期: 1993年12月29日 类  别: 税收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内  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细则(草案)  (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一○一次会议原 则通过,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公布)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使工商税收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情况,有利于促进生 产的发展,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的需要,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 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 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应当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工商统一税。   第三条 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依照附表的规定。   个别税目税率需要增减、调整的,由国务院确定,公布执行。   第四条 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纳税人,在工业品销售后,根据销售收入 的金额,依率计税。   工业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纳税。但是,其中 个别产品在本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要纳税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五条 从事农产品采购的纳税人,在农产品采购后,根据采购所支 付的金额,依率计税。   第六条 从事外货进口的纳税人,在货物进口后,根据进口货物所支 付的金额,依率计税。   第七条 从事商业零售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根据零售收入的金 额,依率计税。   第八条 从事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纳税人,在取得收入后,根据 业务收入的金额,依率计税。   第九条 工业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的产品,由委托方纳税。委托方属于 工业单位的,比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不属于工业单位的, 在产品出厂的时候,由受托方代为交纳,或者由委托方在提货的时候自行 交纳。   第十条 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 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免纳工商统一税。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城市街道组织自办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 事业的收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部代国营企业办理购销业务的收入,学 校因勤工俭学举办的生产事业的收入,需要在税收上加以鼓励的,可以给 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二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减税、免税和个别产品纳 税环节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税 收的权限办理。   在全国范围内的减税、免税和产品纳税环节的变更,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协作办税的精神,纳税人应 当正确及时地交纳税款,并且主动地提供税务机关所需要的资料;税务机 关应当积极辅助纳税人办理纳税,并且及时外理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改进税 收的意见。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交纳税款的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应纳税额的 大小和经营情况分别核定。   第十五条 纳税人如果不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税务机关除限期追 交外,应当从滞纳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纳税人如果有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除追交所偷漏的 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以所偷漏税款的五倍以下的 罚金;情节严重的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个体农民征 收工商统一税和对于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临 时商业征收工商统一税,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依照国家规 定的管理税收的权限,另行制定纳税办法,并且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商品 流通税试行办法、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营业税部分、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及与这些法规有关的规定,一律废止。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一)工农业产品部分(注解① 近年来,国家又对如下产品的适用 税率作了规定:   (1)电子表、电子钟,税率为20%;   (2)电冰箱,税率为20%;   (3)空调器(包括室内调湿装置、空气清洁器等),税率为20%;   (4)吸尘器,税率为20%;   (5)电子计算机(包括外部设备及电子计算器),税率为10%;   (6)录像机,税率为20%;   (7)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税率为18%;   (8)塑料制品,税率为5%;   (9)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税率为3%;   (10)化学纤维:化学短纤维,税率为5%,人造纤维长丝,税率 为15%,合成纤维长丝,税率为10%;   (11)护肤护发品(包括头油、烫发水、发乳、花露水、染发精及 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率为30%;   (12)香精,税率为15%;   (13)磁带(包括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软磁带等), 税率为10%;   (14)其他液体饮料,税率为10%。)   ───────────────┬──────┬─────── ────   税        目    │ 税率   │   说  明   ───────────────┼──────┼─────── ────   卷   烟:          │      │   甲级卷烟          │  69%   │   乙级卷烟          │  66%   │   丙级卷烟          │  63%   │   丁级卷烟          │  60%   │   戊级卷烟          │  40%   │   ───────────────┼──────┤   *  茄  烟          │  55%   │   ───────────────┼──────┤   *    丝          │  40%   │   ───────────────┼──────┤   *  烟  叶          │   50%  │   ───────────────┼──────┤   *  烟  叶          │   40%  │   ───────────────┼──────┤   甘衬鹁*:           │      │ 企业把自己制 造的   白酒、黄酒         │   60%  │ 酒类,用于本企业   啤   酒         │   40%  │ 生产的,应当按照   土 甜 酒         │   40%  │ 规定的税率纳税。   ───────────────┼──────┤   闷纺鹁*           │  20%   │   ───────────────┼──────┤   果  木  酒         │   30%  │   ───────────────┼──────┤   复  制  酒         │   30%  │   ───────────────┼──────┼─────── ─────   酒   精:          │      │   粮食酒精          │  30%   │   代用品酒精         │  20%   │   木酒精           │  20%   │   ───────────────┼──────┤   糖:             │      │   机 制 糖          │  44%   │   土 制 糖          │  39%   │   糖   精          │  44%   │   饴   糖          │  27%   │   ───────────────┴──────┴─────── ──   续表一   ───────────────┬──────┬─────── ─────   税          目  │  税率  │  说 明   ───────────────┼──────┼─────── ──   茶   叶          │   40%  │   ───────────────┼──────┤   粮    食          │   4%   │   ───────────────┼──────┤   麦    粉          │   10%  │   ───────────────┼──────┤   各种植物油          │  12.5%  │   ───────────────┼──────┤   食品:            │      │   、鱼肚、鱼翅、鱼唇、鲍鱼、干贝│   35%  │   其他海产食品         │   5%  │   ───────────────┼──────┤   淡水产食品:         │      │   鱼、虾、蟹        │   5%   │   ───────────────┼──────┤   银耳、燕窝          │   35%  │   ───────────────┼──────┤   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 │   25%  │   ───────────────┼──────┤   味精、机制酱油精       │   25%  │   ───────────────┼──────┤   奶粉、炼乳、淡乳       │  10%   │   ───────────────┼──────┤   鲜牛奶、鲜羊奶        │   2.5%  │   ───────────────┼──────┤   罐 头 食 品        │  10%   │   ───────────────┼──────┤   蛋  制  品        │  10%   │   ───────────────┼──────┤   棉    纱:        │      │   本色棉纱          │30支以上的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   ──


 
 
「相关报道」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施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问答
·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
·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征收农业税两项措施的报告
·关于农业税负担率计算依据的农业总收入范围的解释(节录)
·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
·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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