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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转发《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11月21日)现将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十个部委发布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注意采取措施,做好以下工作:一、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利用机动车辆年度检审和更换新号牌的机会严格把关,凡属于按规定应报废的老旧汽车,在公安部门吊销牌照的同时,一律不再承保或续保。二、凡在保险期限内的应报废的老旧汽车,在查证核实后,立即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退还未到期责任的保险费。三、车辆所有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为了转嫁报废损失而故意肇事的,保险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机动车辆和第三者责任的损失,一律不负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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