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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正文】
 
 

  文  号: (80)财农4 标  题: 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日期: 1980年4月4日 实施日期: 1980年4月4日 终止日期: 1993年12月13日 类  别: 农财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 内  容:  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切实整顿企业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促进生产发展, 特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营海洋渔业企业(包括海洋渔捞、渔机 造船、冷藏加工、绳网制造等)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海洋渔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渔捞为中 心的思想,积极支持开辟外海渔场,为把国营海洋渔业企业建成现代化综 合性渔业生产基地,为国家提供数量多、经济价值高的优质水产品,积累 更多的建设资金而努力奋斗;充分发挥对集体海洋渔业的示范作用,显示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优越性。   (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的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坚持统筹兼顾,全面 安排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有效地筹集和使用 资金,管好用好各项财产,促进生产发展;坚持勤俭办企业方针,厉行节 约,增加收入;严格实行经济核算,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立足自立更 生,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努力扭亏为盈。   (四)企业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财务核算 体制。   1.综合经营的联合企业,以公司为主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分级核算。   公司本部除了核算渔捞生产业务外,组织和领导全公司所属工厂的会 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审核、汇总编报全公司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 报表,统一向国家办理缴款、拨款,统一调度资金。   工厂为基层核算单位,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组织全厂的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工作,编制预、决算,计算产品成本和盈亏,采购和供应物资,销 售产品和办理货款结算,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   车间为工厂内部直接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单位,管好、用好财产、物资, 认真实行考勤制度,开展班组核算,计算和考核本车间直接发生的各项消 耗和产品成本,向厂部提供有关的核算资料,但不对外发生结算业务。   2.单一经营的企业,以厂部(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和领导 全厂(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统一编制财务计划和办理会计 决算,统一计算成本和盈亏,统一向国家办理缴款、拨款,统一采购物资 和销售产品,统一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统一调度物资、资金。   车间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与联合企业所属工厂的车间同。   3.渔捞公司的渔轮,按大队(中队)、作业组、对船或单船编队。大 队(中队)为公司派出机构,组织和领导本船队实现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和积累指标。作业组、对船或单船实行班组核算,负责渔轮的维护保养, 管好用好在用渔需物资,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计算考核各项经 济技术指标。  二、财务管理体制   (五)国家对国营海洋渔业企业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的财务包干办法,在这个原则下,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对海洋渔捞企业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 损不补”的办法。   2.对生产较好,利润较大的企业,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 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   3.对于少数生产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企业,在一、二年内实 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   4.综合经营的联合渔捞企业,以主管机构为包干上交单位,所属工 厂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包干上交总指标的前提下,实行联合企业财务包 干。   (六)企业留用的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结 余一般应在下年安排使用。在正常年景下,其中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用于生产技术措施。3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 奖励支出,职工奖金总额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不得超过。其余20%留作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包干结余的使用, 应当编制计划,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实行财务包干的企业,不另提取企业基金。   (七)企业以包干结余发展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应当纳入 物资供应计划,统一安排。   (八)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后,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 事业费,仍分别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解决。  三、财务计划、决算的编报   (九)企业必须在编制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的基 础上,按规定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   财务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结合企业上年 计划完成情况,广泛发动群众,挖掘内部潜力,认真编制。计划指标既要 积极可靠,又要留有余地,使真正成为组织与动员职工共同奋斗的目标。   (十)年度财务计划的编制,要自上而下地下达指标,自下而上地编 制计划,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   财务计划一经批准,即应严格执行,作为检查考核各项财务指标完成 情况的依据。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应按规定编报程序报上级批 准。   (十一)为确保年度计划的实现,企业应编制季度分月财务收支计划, 报主管部门备案。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分析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终了时,应当 认真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向群众公布。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十二)国营海洋渔业企业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器具等,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①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②单位价 值在五百元以上。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渔捞生产用的 各种网具,均不作固定资产管理。下列财产,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购入时属于固定资产整体的一部分,与该项设备不便或不易划分 的附件;   2.名称、种类、性质、用途相同,由于规格不同,单位价值低于人 民币五百元,但其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而其多数已列为固定资产者。   (十三)企业所有生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固定 资产折旧分下列两种:   1.基本折旧:用以保证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   2.大修理折旧:用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定期大修理费用。   固定资产由在用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应经企业领导人或主管机构批 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渔轮由在用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必须报经主管 部门批准。   (十四)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折旧率提取, 企业不得自行变更。新投产企业的基本折旧率,由国家水产总局、省级主 管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核定。   大修理折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大修理折旧率提取,企业不得自行 变更。新投产企业的大修理折旧率,由国家水产总局、省级主管部门商得 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核定。   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提取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渔轮不提 取大修理折旧。   (十五)各种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固定资产帐 面原价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月折旧率,一般按规定的年折旧率的十二分 之一计算。渔轮月折旧率,按年折旧率除计划出海月数计算。某些价值很 大而又不经常使用的大型设备,以及汽车等运输设备,可以分别采用按工 作时间或按行驶里程计提折旧。   经批准停工一个月以上的企业,除使用的房屋应计折旧外,其余未使 用设备可以不提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固定资 产使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时,依照原折旧率提取折旧;未满使用年限, 提前报废时,不再补提折旧。   (十六)企业之间固定资产调拨,除按照《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 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可以无偿移交者外,应当有偿调拨,作 价收款。所得收入,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固定资产的调拨和未满使用年限的报废,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所 有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工人、技术人员、领导三结合鉴定小组鉴 定。渔轮报废,要经渔船管理部门检查、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十七)企业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保管、使用、检修、 保养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建立维修、管理的技术档案,以提高固定资产 利用率,延长使用时间,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十八)渔轮是捕捞生产的主要工具,不得转作别用。非经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改装为辅助生产或其他船只。   (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定期清查,确保国家财产完整无缺。 发现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帐务处 理。   固定资产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如损失轻微,可 由企业负责人查明原因,予过失人应得处分,责成其赔偿损失。如毁损程 度较大,必须将其经过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五、流动资金管理   (二十)流动资金是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企业应当切 实加强流动资金的管理,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充分 发挥资金的效能。为此必须:   1.制定合理的储备定额,有计划地采购物资,严禁盲目采购,造成 积压。   2.及时销售产品,结算货款。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除按照 国家规定可以预收、预付的货款外,严禁预收、预付货款或赊销商品。   3.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严禁把流动资金揶用于基本建设、更新 改造和职工借款等方面。   (二十一)流动资金定额,以第四季度定额作为年度定额。第四季度 定额的核定,各种主要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均按照第四季度每日平均 生产费用和资金正常周转天数计算;低值易耗品(剔除不合理积压数)和 待摊费用按照上年年末余存额加上本年增加额,减本年摊销额计算。   (二十二)流动资金来源,除原有财政拨款外,由企业自筹资金和银 行贷款组成。   (二十三)企业的储备、生产、成品三个过程的资金,应由财会、供 销、生产部门共同制定合理定额,分别归由供销部门和生产部门掌握,实 行资金分口、定额下库管理。依靠广大材料计划员、采购员和保管员管定 额、管资金。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综合平衡调度工作,对各分管部门经常 检查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十四)企业的库存现金和供应部门的备用金,不准超过与银行商 定的限额。一切支出都要有批准手续和合法的单据。严禁坐支流用,以借 据顶替库存现金。   (二十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盘点等 责任制度,保证完整无缺,不霉烂变质。物资发生盘盈、盘亏,或者霉烂 变质,必须查明原因,报经上级批准,才能核销。但属于正常的定额内的 损耗,企业领导人有权批准,列入生产成本。  六、专用基金管理   (二十六)专用基金是企业具有特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资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利润包干结余等。   (二十七)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 价收入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80%留 给企业使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以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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