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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保险条款
(1986年1月1日)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一、责任范围
(一)全损险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2.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害;
3.火灾或爆炸;
4.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
5.抛弃货物;
6.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险还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
(1)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2)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
(3)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船长、船员和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
(5)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
染,所采取的行动。
但此种损失原因应不是由于被

[1] [2] 


 
 
「相关报道」
 

·《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煤炭工业部关于开展坑木林火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全家庭财产保险储金利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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