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www.lawyee.net
    打印  页内检索  字体  关闭

法治时评

案件大全

司法实务

法律文书

执行动态

司法考试

法律常识

仲裁天地

海关实务

国际贸易

税务法规

会计法规

保险法规

金融法规

工商管理

经济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法

宪政专题

民商专题

 
【案例名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的通知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彭●云国务委员的批示和《关于严格执行〈整顿中药材忖业市场标准〉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生产〔1996〕3号)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作如下规定:

    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固定摊位经营中药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营户,必须由市场所在市(县)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发给《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持以上“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固定门店“二证一照”的发放,应严格按《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国中医药生〔1995〕7号)规定办理。

    各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市(县)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相关报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内工商法字140号请示的答复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招聘信息 | 版权所有©在线律师网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216号. 邮编:530033. 邮箱: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