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行驶车、船者,均依本条之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二条 原纳吨税(船钞)之本国船舶,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再交纳吨税;但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中国船舶,仍征吨税,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开征。
第四条 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之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前项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由省(市)税务机关制发。
第五条 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交纳,得改按半年或一年合并征收。
第六条 下列各种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三、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税之车、船,其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交纳牌照工本费。
第七条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 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季税额 备注
机动车 乘人汽车 每 辆 15元至80元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元至15元
二轮者每辆 5元至15元
机器脚踏车
三轮者每辆 8元至20元
非机动车 兽力驾驶者 每 辆 1元至8元
人力驾驶者 每 辆 3角至6元 包括三轮车、黄包车
及其他人力拖行车
脚 踏 车 每 辆 5角至1元 辆。
第八条 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如下:
类 别 计 税 标 准 每季税额 备 注
机动船 50吨以下 每吨 3角 按净吨位计征
51吨至150吨 每吨 3角5分 ″
151吨至300吨 每吨 4角 ″
301吨至500吨 每吨 4角5分 ″
501吨至1000吨 每吨 5角5分 ″
1001吨1500吨 每吨 6角5分 ″
1501吨至2000吨 每吨 8角 ″
2001吨至3000吨 每吨 9角5分 ″
3001吨以上 每吨 1元1角 ″
非机动船 10吨以下 每吨 1角5分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每吨 2角 ″
51吨至150吨 每吨 2角5分 ″
151吨至300吨 每吨 3角 ″
301吨以上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