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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现将《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5]90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 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5]908号)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国(境)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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