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www.lawyee.net
    打印  页内检索  字体  关闭

法治时评

案件大全

司法实务

法律文书

执行动态

司法考试

法律常识

仲裁天地

海关实务

国际贸易

税务法规

会计法规

保险法规

金融法规

工商管理

经济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法

宪政专题

民商专题

 
【案例名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8日 国税发[1993]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树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成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来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百分之五十。
  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来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相关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吴仪部长就外汇、外贸体制改革答记者问”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1993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4年第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招聘信息 | 版权所有©在线律师网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216号. 邮编:530033. 邮箱: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