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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古巴共和国宪法

 
【正文】
 
 

  序 言

  我们,古巴的公民们,是我们祖先所培养出来的、具有自我牺牲精神、英雄主义、坚忍不拔的斗争传统和创造性劳动习惯的后辈和继承者;是宁愿根绝从属关系的土著人;是奋起反抗自已主人的奴隶们;是唤醒民族觉悟、唤起古巴人对祖国和自由渴望的人们是1868年发动反抗西班牙殖民主义的独立战争的爱国者们;以及后来在1895年进行激烈斗争取得1898年独立战争的胜利(这个胜利因美帝国主义的入侵和军事占领而丧失了)的人们;是那些在50多年中进行反对帝国主义统治、政治腐败、失业和资本家以及地主的剥削的斗争、以争取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工人、农民、学生和知识分子们;是那些推动、组织和发展工农组织、传播社会主义思想和最早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运动的人们;是那些遵循马蒂的学说,引导我们取得一月人民革命胜利的马蒂诞生百年来的先锋队的组成者们;遵循着所向无敌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依靠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依靠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兄弟般友谊、援助和合作,依靠拉丁美洲和全世界劳动者的团结;充满决心地把菲得尔·卡斯特罗所领导的蒙卡达、格拉玛·马斯特拉山和吉隆滩胜利的革命向前推进,这个革命依靠一切革命力量和人民本身的紧密团结,已经获得了完全的民族独立、建立了革命政权,进行了各项民主改革,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并且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而继续前进。

  我们意识到,任何一种人剥削人的制度,都必定是对被剥削者的玷污和剥削者人格的堕落;当人们从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等一切剥削制度中解放出来以后,只有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使人类获得其全部尊严;而我们的革命则提高了祖国和古巴人的威望。

  我们声明:我们希望使共和国的法律能够最终贯彻实现何塞·马蒂的志愿:“我希望我们共和国的基本法律能成为古巴人对人类的全部尊严的最深切的崇敬。”

  通过在全民投票中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我们通过了下面这部宪法。

  宪 法

  第一章 国家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基础

  第一条 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百余年来鼓舞古巴人进行争取独立、人民的权利和社会进步的国家标志是:

  独星旗;

  巴雅摩歌;

  描绘有皇家棕榈树的国徽。

  第三条 共和国的首都是哈瓦那市。

  第四条 古巴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人民通过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和由其组成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或者直接行使。

  劳动人民政权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以工人阶级和农民及城乡其他劳动阶层人民的牢固联盟为基础的。

  第五条 古巴共产党——工人阶级的有组织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先锋队——是社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力量,它组织和指导大家共同努力,以求达到建设社会主义和向共产主义未来推进的崇高目的。

  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先进青年的组织——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培养本组织成员成为未来共产主义者的工作,并利用介绍青年参加学习、参加爱国主义的、劳动的、军事的科学的以及文化的活动等方法,推动用共产主义思想教育青年一代。

  第七条 古巴社会主义国家承认、保护和鼓励下列各群众社会团体的活动:古巴劳动者中央工会(它联合我们社会各基本阶级的代表)、保卫革命委员会、古巴妇女联合会、全国小农协会、大学生联合会、中学生联合会、古巴少先队联盟以及在我国人民斗争历史过程中产生的、联合各居民阶层、代表其特殊利益、吸收他们参加建设任务、巩固和保卫社会主义社会的其他各种组织。

  国家在其活动中,依靠各种群众性的社会团体,这些团体还直接行使根据宪法和已颁布的法律交给它们的各项国家职能。

  第八条 社会主义国家:

  (1)实现劳动人民的意志并指导人民努力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维护和捍卫祖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

  保障人的自由和完全的尊严,实现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并全面发展其个性;

  维护摆脱了人剥削人现象的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公共生活和行为规则;

  保护人民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财富;实现国民经济的有计划的领导;

  保证发展国家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

  (2)作为人民的政权并为人民服务,保障:

  一切有劳动能力的男女有可能得到工作,促使其为社会作出贡献并满足他们个人的需要;

  一切失去工作能力的人都有适当的生存条件;

  一切病人都能得到医疗服务;

  所有的儿童都有可能上学、得到营养品和衣服;

  任何男女青年都有可能学习;

  所有的人都有可能受教育、学文化、参加体育运动;

  (3)力求使每个家庭都有舒适的住宅。

  第九条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劳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表现。

  一切国家机关、它们的领导人员、公职人员和服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设法使社会主义法制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能被严格遵守。

  第十条 古巴社会主义国家在下列各方面行使主权:

  (1)在包括古巴岛、松树岛和其他邻近岛屿和小岛在内的全部国家领土上,在内河、法定领海范围内,在全部领空范围内;

  (2)在所有自然资源,在邻近沿岸地带的水域中和海底下的一切有生物,在国际惯例确认的法定范围内的领海外。

  古巴共和国对于按照不平等条件缔结的或者否认或者侵犯其任何一部分国家领土主权的协定、条约或者租约,一律予以拒绝并宣告无效。

  第十一条 古巴共和国加入世界社会主义大家庭,这是它的独立和全面发展的主要基础之一。

  第十二条 古巴共和国维护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和各族人民的战斗团结的原则并且:

  (1)谴责帝国主义,认为它是法西斯主义、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以及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的帮凶和支柱,是侵略和战争的主要力量和各族人民的最凶恶的敌人;

  (2)谴责对任何国家内部事务或外交政策的直接和间接的帝国主义干涉,并从而进行武装侵略和经济封锁,以及对国家完整性或者它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的威胁和干涉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强制;

  (3)认定侵略和掠夺战争为国际罪行;承认民族解放战争以及武装反抗侵略和占领的合理性,重视自己援助被侵略者和为争取解放而斗争的人民的国际主义义务和权利;

  (4)承认各民族人民有用革命暴力对付帝国主义反革命暴力的权利,承认各民族人民有用其所拥有的一切手段为争取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和所希望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权利;

  (5)为争取基于尊重各族人民的主权和独立以及自决权的公正而持久的和平进行斗争;

  (6)建立根据平等、主权、国家独立和互利原则的国际关系;

  (7)根据社会主义国际主义、建设新社会的共同目标、兄弟友谊、合作和互助的原则建立自己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

  (8)努力使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各国摆脱外国统治和内部压迫,完全成为一个各兄弟民族人民的伟大的共同体,按照历史传统和反对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共同斗争传统,紧密无间地共同努力争取民族和社会的进步;

  (9)发展同站在反对帝国主义和进步立场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

  (10)与那些尊重我国主权、遵守各国之间和平共处和互利原则并对我国采取相应态度的不同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国家保持友好关系;

  (11)在考虑到和平和社会主义利益,着眼人民的解放、科技文化的发展、国际交往的利益和恪守民族权利的前提下,决定加入国际组织和参加国际会议;

  第十三条 古巴共和国对于因参加争取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争取民族解放,反对帝国主义、法西斯主义、殖民主义、新殖民王义;争取消除种族歧视;争取工人、农民和学生的权利和要求;参加进步的政治、科学、艺术和文学活动;争取社会主义和和平而被通缉的人士给予居留权。

  第十四条 古巴共和国占统治地位的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消灭人剥削人制度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第十五条 不属于小农或小农组织的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地下蕴藏,矿井,属于其主权范围内海洋的、自然的有机物资源,森林,水流,通讯工具,糖厂,制造厂,基本运输工具,一切企业,银行,装备和器材,国有化和没收的帝国主义分子、庄园主和资产阶级的财产,农场、工厂、企业以及社会经济的、文化的和体育性质的建筑物,国家建设、扩建的或者得到的一切东西,以及将来建成、发展或得到的设施,都永远宣布为社会主义国有财产,亦即全民财产。

  第十六条 国家组织、指导和监督国家经济生活,以适应发展社会经济的统一计划,国民经济一切部门和社会生活其他领域的劳动者都自觉地积极地参加统一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发展经济的目的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日益全面地满足社会及其公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全面发展人的个性及其价值,全面促进国家的进步和安全,发展我国人民履行国际主义义务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为了管理社会主义全民财产,国家建立各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各生产和服务行业内的企业和经济组织的结构、职权和职能以及它们相互关系的制度由法律加以调整。

  第十八条 对外贸易专由国家管理,法律规定有权建立对外贸易企业和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机构和国家机关,这些机构和国家机关是根据缔结的贸易协定而成立的法人。

  第十九条 古巴共和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原则。

  法律确定保证有效地实现这项原则的规范。

  第二十条 国家承认小农在法定范围内对其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和工具的所有权。

  小农有权按法定形式和条件为生产农产品和取得国家贷款和方便而联合起来。

  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加以解决。合作社所有制是联合在合作社的农民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之一。国家支持小农个体以及合作的生产,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提高。

  国家奖励吸收小农根据自愿和自由的原则通过执行计划的决议和参加国家农业生产合作组织。

  第二十一条 小农预先得到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许可有权出卖自已的小块土地。在任何情况下国家有优先权通过支付按   公平价格的赎金而得到小农的小块土地。

  禁止出租、典当土地和用其他能严重损害小块土地所有制或部分地转让小农小块土地所有制所产生的权利和职能的办法取得小块土地。

  第二十二条 公民对劳动所得的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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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芬兰共和国宪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
·大韩民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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