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www.lawyee.net
    打印  页内检索  字体  关闭

法治时评

案件大全

司法实务

法律文书

执行动态

司法考试

法律常识

仲裁天地

海关实务

国际贸易

税务法规

会计法规

保险法规

金融法规

工商管理

经济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法

宪政专题

民商专题

 
【案例名称】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等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简称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49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12月,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决定,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继承原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在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5%。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5年第62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LG化学株式会社(LG Chem,Ltd.)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LG化学株式会社继承原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发布了2006年第68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8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LG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海关按照4.15%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的进口丁苯橡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27%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第62号公告、2006年第14号公告和2006年第4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68号公告

 
  
 
 
 
「相关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调整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调整部分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招聘信息 | 版权所有©在线律师网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216号. 邮编:530033. 邮箱: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