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www.lawyee.net
    打印  页内检索  字体  关闭

法治时评

案件大全

司法实务

法律文书

执行动态

司法考试

法律常识

仲裁天地

海关实务

国际贸易

税务法规

会计法规

保险法规

金融法规

工商管理

经济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法

宪政专题

民商专题

 
【案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公告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智利的7391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进口货物实施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按照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达成的一致意见,对2006年8月1日后,已从智利启运在途的或已在中国海关监管仓库或保税区暂存的货物,海关可凭进口经营单位提交的智利签证机构在2006年10月1日起4个月内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对进口货物按照协定税率计征关税。

  三、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智利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的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相关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辽宁省外资目录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公司名称调整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招聘信息 | 版权所有©在线律师网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216号. 邮编:530033. 邮箱: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