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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1986年1月1日)
一、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之日起开始时生效。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


 
 
「相关报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转发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颁发《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分公司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行企业财产保险问题的报告
·批转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报告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二部一司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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