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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关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正文】
 
 

  文  号: 劳险字(1989)17号 标  题: 关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 1989年8月24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保险福利 颁布单位: 劳动部 内  容:  劳动部关于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通知   近年来,有一些地区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民职工的养老保险自 行拟定方案进行改革试点;还有一些地区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对非 全民职工陆续建立起养老保险办法,待遇标准有的规定偏高。这种情况, 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互相攀比,造成地区之间在养老待遇上新的不平 衡,影响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 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 87〕1号文件)的精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权限, 应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部。因此,未经国务院明文授权, 各地都无权对全民企业退休费计算基数和计发办法自行拟定方案进行改 革。   二、目前,我部正在草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在《条 例(草案)》尚未确定之前,有关非全民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各地可以 根据我部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设想的思路和原则,拟定办法, 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试点。所拟办法既要考虑国家和企业的经 济承受能力,又要防止给今后造成负担,还要有利于整个养老保险制度 的改革。待遇标准不得高于全民,也不得高于在职时的工资收入,并且 要明确规定,今后国家作出统一规定时,必须改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相关报道」
 

·关于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办法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
·关于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问题的函
·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拖轮三号”保险索赔纠纷案判决意见函的复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代查勘代理赔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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