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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正文】
 
 

  文  号: (80)财预105 标  题: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 198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 1980年11月10日 终止日期: 1997年9月8日 类  别: 会计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内  容: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 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为了适应“预算包干”的要求,现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 余”的会计帐务处理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年经费预算的拨付。为了划清预算年度,核算预算包干结余, 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全年预算拨款, 应在年终前按核定的全年包干预算数如数拨足。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 将全年经费限额逐级下达到基层用款单位进帐;实行“划拨资金办法”的, 将全年经费拨款逐级拨到基层用款单位进帐。   二、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结算。为了更好地体现“结余留用”的原则, 并防止帐务错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均不再单独缴 回同级财政。实行“限额拨款办法”单位的年终经费限额结余,银行不再 注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户行凭“银行支出数签证单”所列的“年 终限额结余”数,自动转入新年度的原科目“经费限额、预算支出帐”内, 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经费限额结余结转本年继续使用”字样,视同新年 度的经费限额继续使用。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年终限额结算手续,仍按现行制度办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分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结算:   1.实行全额预算包干的,其年终经费限额结余或经费拨款结余即为 经费包干结余,如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再收回。   2.实行一项或几项费用部分预算包干的,其年终未注销的经费限额 结余以及经费拨款结余中,属于预算包干结余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不再收回;不属于预算包干结余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如数 扣抵下年经费限额或经费拨款的方法,予以收回。   3.未实行预算包干的,其年终未注销的经费限额结余以及经费拨款 结余,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如数扣抵下年经费限额或经费拨款的方 法,予以收回。   以上三种结算情况,要逐级审核,并在决算中,专项反映,以便财政 部门办理结转手续。   三、包干结余预算指标的结转。凡属按规定应当留归单位的年终预算 包干结余,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在核定新年度经费预算时,如数以“上 年预算包干结余结转使用”项目,另行核增预算包干单位新年度的经费预 算指标。   四、预算支出的列报。为了正确反映国家预算支出数字,各预算包干 单位的预算支出,仍应以“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编列行政事业 经费决算,不得将经费包干结余以领代报,转作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总 预算支出,也仍以单位的“银行支出数”编列财政总决算,不得将经费包 干结余以拨作支。国家财政按规定留给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体现在各级 财政的“年终滚存结余”中,作为“预算包干结余结转”项目,专项留用。   五、经费包干结余的帐务核算   为了在预算会计帐务上更好地反映经费包干结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 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年本)的会计科目增加一个“经费 包干结余”科目(列在“拨入经费”科目之后),下设“事业发展基金”和 “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两个明细科目。年终,各预算包干单位,将应留 归本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如数从“拨入经费”科目转入“经费包干结余” 科目,结清上、下级之间的领拨经费帐。   本规定从1980年起执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中央各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 补充规定,并请抄送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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