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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

 
【正文】
 
 

  文  号: (54)法行字第6007号(54)司专自字第11号 标  题: 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54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 1954年10月6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    通知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兹接中央财政部1954年(54)财税方字第63号通知:“关于欠 税案件的处理及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十一 条第二款、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商品流通税试行 办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等均规 定:纳税义务人欠税款逾30日以上者,以抗税论,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现据各地反映:目前有些不法工商业户对应交税款 及滞纳金长期拒不交纳,税务机关移送法院处理时,因税法规定不够明确, 法院往往只限其交清税款及追缴30天以内的滞纳金了事,30天以后, 即不再加收滞纳金,这样反被不法工商业户钻了空子,因为他们长期拖欠 税款的结果,送到法院充其量不过交清税款及30天的滞纳金,他们有恃 无恐,反以长期拖欠为得计,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为此,特对上述 各条规定补充解释如下:凡逾期30天以上的抗税案件,在移送人民法院 处理后,其滞纳金应按实际滞纳日数计算,不以30天为限;个别工商业 户因滞纳金过多,确实交纳不起者,可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根据滞纳户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税务机关自行处理的案件,亦按此原则 办理。”据各地报告材料,目前不法资本家偷、漏、欠、抗税情况确系普遍 而严重,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密切配合税收机关,根据财政部上述补充 规定,及时处理税收案件,从司法方面有力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抄送:中 央财政部)


 
 
「相关报道」
 

·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条文的修改及本省的补充规定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条文的修改及本省的补充规定①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函
·《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函
·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函
·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的批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管理制度的意见
·关于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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